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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chenshiguanlzonghezhifaju/2026-0000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发布日期:2026-04-09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互人社劳监罚告字〔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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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互助县范**酒吧

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92630223MAB********    

经营者:王** 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0019

经营场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万汇城中央广场购物中心**层**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在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7日,招用未成年人许**从事服务员工作,经身份核查,许** ,女,汉族,2008年4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3212****** 0047,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兰家村**号,许**在当事人单位工作期间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知人未核实身份登记造册。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单位针对违法事实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社劳监令字〔2026〕第1号),你单位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拟对被告知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依据告知如下:2026年1月招用未成年人许**,并使用该未成年人工作三日,被告知人未核实身份登记造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处罚:罚款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劳动监察机关地址: 互助县威远镇威远北路1号

联系人:  蒋楠   联系电话:  0972-8381372




互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