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信息详细
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41014006
标    题 农村宅基地永久退出问题
姓    名 高**
性    别
年    龄 36
手    机 138****9843
地    址 威远镇***
身份证号 6321**********0046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4年10月15日
信件内容 尊敬的县长:
    您好!请问目前对于主动退出农村宅基地是否有补偿?如果有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需要走什么样的流程?
    我是在互助县长大的孩子,目前定居外省,家中只有一个老父亲,年老体衰,且经常生病,如退出宅基地能有份补偿,老父亲愿意退出宅基地。
    非常感谢您宝贵的时间!期盼您的答疑解惑。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提出的“农村宅基地永久退出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允许农户在户有所居的前提下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区分住房和附属设施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当地相关标准予以补偿,与农户签订自愿退出协议,并报备乡镇政府,收回后的宅基地优先保障刚性需求。
    综上两条所述,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目前并未出台具体办法,如果您有意退出农村宅基地可以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
    此外,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本村闲置且有宅基地转让意向的成员和有需求的成员进行协商,或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协商一致,采取有偿方式转让宅基地。
    结合上面所述,您也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实现宅基地退出的目的,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必须是本村内的村民,并且受让人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最后,再次感谢您关注与支持!以上回复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互助县自然资源局           互助县农业农村局
处理对象 县长
处理时间 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