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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00804001 | |||
标 题 | 关于对外地工作的互助籍工作人员实施返乡工程的建议 | |||
写信时间 | 2020年08月4日 | |||
信件内容 | 每一个工作人员在完成岗位工作的同时,也应当照顾好自己的家庭,但对于外地工作的互助籍公职人员来说,干好工作与照顾家庭两者无法兼顾,尤其是父母年长体弱多病等困扰的问题较为突出,加之今年疫情赴外地上班存在诸多不便,近几年,多地陆续出台相关返乡政策,现希望相关领导研究出台异地工作的互助籍公职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回乡工作。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市民朋友: 我省、市、县等上级部门没有出台过“实施外地公职人员返乡工程”的相关政策。我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是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15〕79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人员流动的条件 1、坚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应以满足工作需要和岗位需求为主要前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效配置人才资源。 2、坚持编制和岗位总量控制。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严格按照流入单位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进行总量控制,没有空编及相应空缺岗位的,不能办理流动手续。 3、符合下列情形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流动审核过程中给予倾斜照顾: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县区工作,婚龄2年以上的;照顾父母生活困难,父母年龄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上,具有居住地常住户口,且确需照顾生活、身边又无其他子女的;属于我省驻军干部随军家属,按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流动手续的。 4、下列人员不得流动: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未满、又未能征得单位同意流动的,或明确规定了服务期限、服务期限又未满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或正在接受处罚的;档案重要材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属于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不能流动的其它情形。 二、人员流动的程序 若达到以上流动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自行联系有意向接收的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流动事宜: 1、经现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流出后,填写《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核表》,连同本人的身份证明、学历、专业职称等相关材料报流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流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计划。 2、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流入单位岗位情况,若有空缺岗位,提交县人事调动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互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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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