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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31101002 | |||
标 题 | 关于行政服务中心婚姻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为何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问题 | |||
姓 名 | 赵** | |||
写信时间 | 2023年11月2日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与妻子因感情破裂,由妻子提议离婚,于2023年10月17日前往行政服务中心婚姻登记窗口进行离婚登记,但因我与妻子育有一女,且当时孩子未满一周岁,故当时婚姻登记窗口的服务人员自此为由,不予办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且当时我妻子明确告知工作人员,因感情破裂是女方提出的离婚。但工作人员却以孩子不满一周岁为由拒绝离婚登记,本人认为此举不符合《民法典》之规定。请领导批示,因两人感情破裂,且由女方提出离婚,望工作人员予以登记为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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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市民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婚姻登记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您反映的婚姻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后现答复如下: 2023年10月17日,您夫妻二人到婚姻登记窗口申请离婚,工作人员通过询问得知您的孩子未满一周岁,出于职业素养和习惯,工作人员为了你们的家庭和孩子考虑劝导慎重对待离婚事宜,而未及时受理离婚登记,为此向您深表歉意。如果您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确定离婚,请女方自愿提出离婚申请并到婚姻登记窗口申请离婚,工作人员会按法律规定为你们做离婚冷静期登记,待冷静期结束后你们依然决定离婚,工作人员会为你们及时办理离婚登记。特此答复。 互助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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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3-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