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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报》特约评论员文章: 用好统计督察“利器” 强化对统计领域 公权力行使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3-01-16 15:35:32        文章来源:        浏览:


   统计督察是统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有效手段。2019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按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分别简称《规定》《监督意见》)要求,国家统计局先后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日前,国家统计局又从中选取5个省(直辖市)和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督察“回头看”,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

紧盯“关键少数”,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绩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就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作出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将统计监督作为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有效方式,通过紧盯“关键少数”,加强对党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贯彻执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为党和国家事业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当前,仍有少数地方党政领导未能树立正确政绩观,在统计数字上相互攀比,罔顾实际制定目标任务,对真实统计造成较大压力。《规定》明确指出,统计督察的重点对象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负责同志,这就牢牢扭住了落实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的“牛鼻子”。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就是要对被督察地区和部门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特别是数据质量提高和统计环境改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找是否存在整改不到位,以及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推动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坚决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等歪风邪气滋生蔓延,更好贯彻落实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推动党风政风转变。

严守法律底线,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当前仍有个别地区存在干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问题,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统计工作正常秩序,触碰统计法律底线。如果说常规统计督察是对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开展统计工作的“全面体检”,督察“回头看”就是一次“定期复诊”。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就是要监督检查首轮常规督察结束后,是否还存在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看一看“旧病”是否痊愈、“旧伤”是否复发、是否又发现新的“病灶”。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者持续形成高压合围、强力震慑,坚持治标不松劲,治本不动摇,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以治本举措巩固治标成果,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关心支持统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的统计生态。

强化成果运用,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贯通协同、形成合力。《监督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协同配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将统计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成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移交统计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类型梳理统计督察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并分类移交;结合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进行精准对接,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向中央巡视办书面通报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督察情况和重要问题线索,提出需要巡视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问题线索双向移交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构筑起维护“国之大数”的铜墙铁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