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文字解读|《互助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15 08:35:35        文章来源:        浏览:

一、问: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互助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转户农牧民家庭及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资金在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的无房家庭户。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且互助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规定,且在互助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无价值超过15万元或2辆以上(包括2辆)的非运营车辆。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互助县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且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持有互助县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本县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不高于互助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无住房,且毕业五年内在本县首次就业,正常缴存社会保险的职工。

(五)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互助县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本县境内户籍在乡村、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无住房且稳定就业、正常缴存社会保险的人员。

(六)转户农牧民家庭,是指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持有互助县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且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二、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答:(一)城镇居民家庭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簿或居住证;

3.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4.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5.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借住证

明等);

6.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簿或居住证;

3.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4.缴存社会保险等材料;

5.劳务(聘用)合同(聘用时间为一年以上);

6.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借住证明等);

7.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问: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应当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答:(一)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的;

(十一)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问: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

答: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范围、条件、程序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相一致。

 关于印发互助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