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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时间:2021-12-12 19:28:28        文章来源:        浏览: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出生

登记

出生

登记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2

收养、入籍等登记

收养

登记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3

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4

服现役注销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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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现场



5

迁移登记

迁出、迁入登记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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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姓名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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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现场



7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性别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一、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须出具地级市(含外省)级以上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

二、公民在国外或国内县级(含外省)以下医院实施变性手术的,须经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性别认定证明,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

三、公民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常表》背面的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中注明变更情况。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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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民宗局出具的变更民族成分的批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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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暂住登记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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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居住证申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当事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派出所登记,登记满半年以后持当事人身份证和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表申领居住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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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居住证换、补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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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居住证签注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当事人持已过期居住证签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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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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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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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居民身份证管理

居民身份证申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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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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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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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居民身份证管理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身份证法》、居民首办身份证必须在原户籍地申领居民身份证。丢失或证件到期换领身份证可到居住地派出所补领或换领。《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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