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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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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260908001B4C715D5 | |||
| 标 题 | 关于打发熙悦项目8幢1单元112室商品房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投诉书 | |||
| 姓 名 | 汪** | |||
| 写信时间 | 2026年09月9日 | |||
| 信件内容 | 关于大发熙悦项目8幢1单元112室商品房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投诉书 投诉人:汪春虎,男,身份证号码630103****0214081X,联系电话18****59900。系案涉房屋的买受人。 被投诉人:青海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9CMP0W,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河湟新区纬五路6号,法定代表人韩飞,职务执行董事。 受理机关:互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请求 1.请求贵局依法对被投诉人开发的大发熙悦项目8幢1单元112室商品房进行监督检查,核实该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请求贵局将被投诉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予以处罚,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系案涉房屋的买受人。近期,投诉人在收到开发商通知后,在验房的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交付的房屋在无障碍设施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具体表现为:商品房入口缺少符合坡度要求的无障碍坡道。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告知买受人所购买房屋的一层就是一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图纸也明确体现。但交房后发现,房屋一层实际为二层,需要经历数十级台阶进入商品房,且无任何无障碍措施。 上述情形直接影响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行动不便人群的正常居住和使用权益,且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被投诉人作为建设单位,负有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定义务。然而,被投诉人所建项目在无障碍设施配置上未达到法定要求,属于典型的“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形。 无障碍设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标准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被投诉人交付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房屋,不仅侵害了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秩序。贵局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被投诉人违反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定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查处职权。 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督促开发商履行法定建设义务,投诉人特向贵局提出投诉。恳请贵局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投诉人。 此致 投诉人:汪*虎 2026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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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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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市民朋友: 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发熙悦项目由青海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苏州优壹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建筑面积 133924.21平方米,合同价32490.013346万元,于2022年3月份开工建设。 二、问题核查及处理情况 大发熙悦项目隶属于海东工业园区管辖,由海东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7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虽然2025年互助县人民政府与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海东工业园区(河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移交协议》,将海东工业园区(河湟新区)湟水河以北社会事务移交互助县。但是,依据“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该项目后期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职责由由海东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建议您向海东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解决。感谢您对互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承办单位:互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人:王海霞 何植福 联系电话:0972-832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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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时间 | 2026-09-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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