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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60822004430C320E
标    题 关于加强理发行业工具消毒管理,防范传染病传播的建议
发件IP **************
信件内容
尊敬的县长:
您好!
我是本县一名普通居民,平时经常在城区及乡镇理发店理发,发现目前我县不少理发店存在理发工具消毒落实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剪刀、推子、刮刀、梳子等工具,上一位顾客用完之后,没有经过任何清洗消毒,直接给下一位顾客继续使用。
理发工具直接接触头皮、皮肤,一旦皮肤有微小破损,真菌、病毒、血液类病原体极易交叉传播,存在皮肤病、传染病扩散的公共卫生隐患,关系到全县老百姓身体健康。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相关规范,理发工具应当做到一客一消毒,但现实当中很多门店只是流于形式,监管、公示、群众监督的渠道不够通畅。
结合实际情况,我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恳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县卫健局、卫生监督所)研究参考:
建议倡导、督促辖区理发店配备两套理发工具轮换使用,一套正在理发,另一套完成清洗、消毒、静置;理发前主动向顾客展示已经完成消毒的工具,让老百姓看得见、更放心。
要求各理发店店内醒目位置公示卫生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发现工具不消毒、重复使用等违规行为,随时可以举报反馈。
加大常态化巡查监管力度,对消毒制度不落实、拒不执行一客一消毒的理发店,视情节轻重处置:情节较轻给予警告、罚款;多次整改不到位、造成公共卫生风险的,建议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督促行业规范经营 。
面向理发从业人员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培训,把理发工具一客一消毒作为硬性要求,提高经营者卫生意识。
理发是老百姓日常生活刚需,理发行业的卫生安全,是最基础的民生保障。希望通过制度约束、群众监督、执法监管相结合,把理发工具消毒落到实处,守护全县群众身体健康。
打扰您百忙之中阅读来信,盼相关部门能够调研、采纳上述建议。
此致
敬礼!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您在县长信箱反映部分理发店理发工具消毒不规范、卫生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信件已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县卫生健康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收信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美发场所卫生专项排查整治,严格对照国家卫生法规标准逐项核查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国家法定标准要求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现行卫生规范要求,理发场所供顾客使用的理发工具、用品用具必须落实一客一清洗、一客一消毒、一客一保洁;毛巾、围布等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必须配备专用保洁柜存放消毒后的工具,配备头癣、皮肤病顾客专用工具箱并单独标识存放;完整建立消毒台账,如实登记消毒时间、工具种类、消毒方式。

、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市民反映的理发店理发工具消毒不合理问题在我县部分理发美容经营场所确实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理发门店存在消毒操作不规范的情况;消毒后的理发工具未按要求存放在专用保洁柜或工具箱内(理发店都配备了3套理发工具,两套用于日常理发,一套放置于皮肤病专用工具箱,但是部分理发店未将皮肤病专用工具箱放置于群众看得见的地方消毒记录不完善,部分理发门店存在消毒记录漏登缺项四是部分新办证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公共场所监督信息公示,只公示了卫生许可证。上述问题反映出部分经营单位卫生安全意识薄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消费者健康权益构成潜在风险。

处置措施

(一)强化执法震慑,依法规范经营。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截至目前,累计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65人次,检查理发经营单位54家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7份,目前均已整改到位。同时,强化风险监测,对其中6家单位开展监督抽检,理发工具抽检结果均为合格,有效保障了公共卫生安全。

(二)畅通监督渠道,构建共治格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所有理发店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卫生监督举报电话及投诉渠道,确保群众在发现工具未消毒、重复使用、消毒造假等违规行为时能够“一键反馈”。通过构建“行业自律+群众监督”的共管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创新培训模式,提升主体责任意识。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服务,在全县推行理发美容、住宿等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线上视频自主培训模式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卫生责任意识,为规范卫生操作流程、提升行业整体卫生管理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完善长效机制,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将理发美容场所消毒管理纳入日常监督重点,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与抽检。持续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管理水平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消费者“看脸消费”,倒逼经营者主动提升卫生管理水平,实现良性循环。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卫生健康事业的监督、理解与支持!我们将以此次整治为契机,持续巩固工作成效,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安全。如您有其他意见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处理对象 县长
处理时间 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