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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50815001
标    题 天然气举报
姓    名 马**
性    别
年    龄 31
手    机 177****1440
身份证号 6321**********1415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5年08月18日
信件内容 各位领导:
    你好,我是互助县丹麻镇索卜沟村29户地质灾害搬迁户代表,由于地质灾害,我村29户进行搬迁,前期和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时,对方告知我们需要缴纳5000元的接口费,壁挂炉费用采取自愿原则,故我们这边部分正在装修农户预留了地暖等,但是今天(8月15日)我村农户去天然气公司沟通相关事宜时,对方工作人员告知我们必须缴纳5000元的接口费和5000元的壁挂炉费用,否则不给拉通燃气,我方人员告知可以缴纳接口费,但是壁挂炉可否采取自愿,对方明确告知不行,必须缴纳10000元才可以拉通天燃气  故有如下投诉:1.天燃气接口费5000元是否合理,收费标准是什么?   2.前期告知我们壁挂炉采取自愿,但是等部分农户预留地暖等,就变成必须要买他们的壁挂炉,严重欺骗农户  3.燃气公司一家独大,普通百姓合法权益找谁维护?  4.事关民生项目,但是政府无主管部门解决燃气进户问题 ,住建局对于整体项目规划是否存在问题?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丹麻镇索卜沟地质灾害搬迁户代表:
    现将您反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燃气工程建设管网费收费标准、燃气具销售等方面的问题做如下答复。
    问题一答复:燃气工程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依据《青海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等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用户所在村庄分布做出工程预算,每户燃气工程建设管网费5800元。通过县人民政府协调,每户在5800元的基础上优惠800元,最终收费标准为5000元/户,预算费用包含(管沟开挖、管道安装、室内燃气设施安装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问题二答复: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的规定,用户购买燃气燃烧器具(壁挂炉、燃气灶)均自愿自主采购。经现场调查,县金地燃气公司职工赵某在向丹麻镇索卜沟地质灾害搬迁户询问通气手续办理情况时有捆绑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但因村民反对未形成捆绑销售事实。针对该行为,我局及时约谈了该公司业务负责人和职工赵某,该公司承诺将加强职工教育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同时,我局联合该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在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小区张贴了《燃气入户安装费用公示》。经现场调查,搬迁居民都清楚燃气入户安装收费情况和燃气燃烧器具自愿自主采购的规定,将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自愿自主购买燃气燃烧器具。
    问题三答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市供气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通常是有区域特许经营权,为了避免管道的重复建设,节约土地,同一区域内一般只有一家燃气公司,负责市政公用管道的施工、运营”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5日和互助县金地燃气公司签定《互助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协议规定“互助县金地燃气公司在我县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供应天然气30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40年10月1日止)”,现阶段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仍处于有效期内。因此互助县金地燃气公司在我县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供应天然气符合规定。
    问题四答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市政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协调全县燃气行业规划与建设工作,为合理调整互助燃气供应结构,保证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等相关条例、规划,编制的《互助县燃气专项规划(2025-2035年)》已通过县人民政府批转实施。




        互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理对象 县长
处理时间 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