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定位
该办法是互助县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而制定的县级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以及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产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核心内容框架
(一)出租出借的定义与原则
办法明确"出租出借"是指各单位在满足自身履职和事业发展需求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四大基本原则:一是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公示、报批、招租、合同备案、系统录入等程序;二是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三是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转租、转借;四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特别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有闲置且符合规定需出租的,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规定从严审批。
(二)三级管理架构
办法构建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局—主管部门—各单位"三级管理体系:
县财政局是全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同时负责事业单位资产和行政单位除房产、土地、车辆以外的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审批与日常监管;
县直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单位房产、土地和车辆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审批与日常监管;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料审核和日常监督,督促建立台账,及时催收收缴收益;
各单位是责任主体,负责内部决策、申报、招租、合同签订、台账登记、系统录入、备案及动态监管,对资产安全、收益收缴上缴、合同履约负直接责任。
(三)出租出借的条件与范围
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资产权属清晰无纠纷;闲置且内部无法调剂;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符合安全、环保及规划要求;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允许出租出借。
六类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冻结或限制处置的;产权或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党政机关在用办公用房;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属于违法建筑的;共有资产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权限划分(核心要点)
办法实行分级审批:
行政单位房产、土地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直机关事务局审批;
事业单位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单笔合同期限超过5年或重大出租事项:经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申请材料清单
单位申请出租出借须提交六类材料:书面申请(含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明细、理由、期限、底价等);资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房产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资产价值凭证(购置发票、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出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每3年重新评估一次);《互助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审批表》;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招租管理"三必须"
必须公开招租:原则上必须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承租方;公开招租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单位官网、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租底价、资产作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严禁低价出租、暗箱操作、无偿出资;
协议出租须从严:涉密、应急等特殊情形不宜公开招租的,需提交保密管理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可协议出租,但须公示并留存书面说明;严禁化整为零、拆分租期规避审批;
期限有上限: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七)合同管理"四要求"
必须采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租金分配标准、支付方式、期限、资产维护、违约责任、到期收回及清退退出机制等;
合同签订前须经法制合法性审查;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审批部门备案;
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实行"一次一报、动态更新"。
(八)收入管理"两条线"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管理;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管理;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九)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县直机关事务局、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行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审批程序、招租流程、合同履约、收益收缴及资产系统信息动态管理情况。
各单位须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动态跟踪资产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每季度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向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报告。
六类违规行为将追责: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的;未按规定公开招租、低价出租或暗箱操作的;未按规定上缴租金、截留挪用的;合同管理混乱、收益长期拖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未按规定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录入不实信息的;其他违反本办法及上级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特殊情形适用
公办学校等事业单位利用房产、场地等开展不涉及产权转移的经营性合作(如校企合作、联合运营),参照本办法出租出借相关审批、评估、公开招租及收益监管要求执行;涉及产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等对外投资行为,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作价出资、合作共建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出租管理,按国家及省、县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亮点与特点
双部门分管机制:县财政局与县直机关事务局按资产类型分工负责,既体现财政综合监管职能,又发挥机关事务局在房产、土地、车辆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
评估价刚性约束:出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且每3年重新评估一次,防止低价出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信息化动态管理:要求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录入,实行"一次一报、动态更新",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季度自查机制:要求各单位每季度自查出租出借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报告,强化日常监管;
校企合作参照执行:明确公办学校校企合作等经营性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填补了此类情形的管理空白。
四、实践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互助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通过明确审批权限、规范招租流程、强化收入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益,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