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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互助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1 15:17:47        文章来源:        浏览:

一、出台背景与定位

该办法是互助县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而制定的县级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及海东市财政局《海东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东财资字〔2026〕62号)等上位法规,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核心内容框架

(一)处置范围与方式

办法明确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六种。

处置范围涵盖七类情形:长期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技术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等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等非正常损失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处置的情形。

(二)四大基本原则

办法确立了四项处置原则:一是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三是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四是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级管理架构

办法构建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单位"三级管理体系:

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制定制度、审核审批或备案、实施监督指导;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各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办理报批手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四)审批权限划分(核心要点)

这是办法最具操作性的部分,明确了县级层面的审批权限:

房屋、车辆:行政单位由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其他资产:年度内单次或批量账面原值500万元(含)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500万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资产处置批复下达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处置工作。

(五)处置程序"八步走"

办法规定了完整的处置流程: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审批→资产评估→公开处置→收入上缴→账务调整→备案。强调"先报批后处置"原则,资产权属不明确的须先明确产权归属方可申请处置。

(六)六种处置方式的具体要求

无偿划转:一般不得向企业无偿划转;跨部门、跨级次划转需双方主管部门协调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对外捐赠:仅限闲置或淘汰但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及所属单位间不得互赠;

转让和置换:须依法评估,原则上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意向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80%;

报废: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或检测报告;

损失核销:核销前须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责任人追索;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已核销资产仍有追偿权利和义务;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须确定责任人赔偿金额。

(七)处置收入管理

处置收入包括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拆迁补偿、残值变价、保险理赔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八)监督与责任追究

办法建立了内部监督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体系。除涉密资产外,实行内部公示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依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亮点与特点

权限划分清晰:以500万元为界明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审批权限,操作性强;

中介机构准入:要求参与处置的中介机构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信用平台无严重失信记录;

信息化管理:要求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损失追偿机制:明确"账销案存"管理,防止"一核了之";

与上位法衔接: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等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实践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互助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