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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互助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7-23 15:05:26        文章来源:        浏览:

为维护法制统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而制定的核心清理机制,旨在通过“即时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具体解读如下:

一、 明确清理主体与职责分工

统筹与实施: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多部门联合实施的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清理。

考核与监督:清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未按规清理的,由县司法局提请县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二、 确立清理标准与处理方式

予以废止:主要内容与新法或政策抵触、依据已废止、已被新规涵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规范对象/管理措施已发生变化的,应当废止。

予以修改:部分内容与新法或政策不一致、部分条款不适应发展要求、可操作性不强需细化或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应当修改。

予以保留: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继续适用。

三、 规范评估与清理程序

触发评估的情形:文件有效期剩余6个月拟继续执行、公众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人大/司法/上级机关提出意见等情形,制定机关应及时组织评估。

评估与审查流程:实施机关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评估后形成报告,报送县司法局审查。县司法局审查后形成清理意见(含废止/修改草案),送交制定机关。

结果公布与效力:制定机关做出清理决定后,必须向社会公布废止、修改的文件及理由。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 强化日常管理与公众参与

常态化跟踪:实施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清理方案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年底前上报清理结果(含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目录)。同时应通过跟踪分析、执法检查等方式掌握实施情况。

公众建议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清理建议的,县司法局或实施机关须在收到建议后15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