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而制定该制度,核心在于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及备案审查机制。具体解读如下:
一、 核心机制:全面落实“三统一”管理
统一登记: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完成前置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必须报县司法局统一登记。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需先由县政府办公室编好发文字号后再登记。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退回。
统一编号:实行标准化编号规则,即“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四位流水号”(如:HZFS00-2025-0001)。
统一公布:文件印发后,由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网络公布文本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准。
二、 法律效力与查阅服务
效力红线: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标识要求:印发文件的登记号须以3号黑体标注在首页文头左上角第一行。
公开查阅:县司法局需建立数据库并公布有效及废止目录;各乡镇、部门需在办公场所及网站免费提供查阅服务。
三、 备案审查要求
报备层级:部门及乡镇文件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文件报海东市政府备案,并按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时限与间隔:报备须在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完成;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间隔原则上须在30日以上,少于30日须在说明中阐明理由,否则暂缓备案登记。
年度公开:县司法局每年年终需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制定的文件目录及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