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rmzfbgs/2025-0000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保险  发布日期:2025-07-25
互政办函〔2025〕77号: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互助县2025-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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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办〔2025〕77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互助县2025-2026年政策性农村

住房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应急局拟定的《互助县2025-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



互助县2025-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

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扎实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完善救灾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住房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保监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民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理念,全面落实农村住房保险惠农政策,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民众、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村住房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切实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性保障+商业性补充的原则,采取政府补助推动、农户自愿参保、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方式。

(一)政府推动。县应急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同合作,有效发挥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扎实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鼓励农户参加政策性农房保险,切实提升农村受灾居民灾后住房重建能力。

(二)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确保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投保权,并积极向农户宣传农村住房保险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村群众参保积极性。

(三)政策保障。全面落实农村住房保险惠农政策,省、县财政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基本保障进行补贴。

(四)商业补充。除政策性保障之外,农户可以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按照市场原则,自费购买附加商业性保险,提高保险金额或保障范围。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推进全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县应急、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一)县应急局:负责审核补贴资金申请、保单及保险公司报送的相关数据;协调倒房争议工作;协助承保公司开展宣传、动员和搜集有关农户及农村住房基础信息,协助查勘定损。

(二)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结算、监督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动态掌握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全县脱贫户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推动农房保险稳步推进。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等工作力量全面摸清农村住房户数、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承保机构开展参保宣传动员工作;配合做好农户信息登记核实、汇总建档、办理投保、农房查勘定损、发放理赔款项、协调争议、防灾防损等工作。

(五)承保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项目公开招投标;按照保险条款,提供专业化的保险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服务,确保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应赔尽赔。

四、保险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县范围内具有本县农村户籍的常住农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一年(202587日至202686日)。

(三)保险标的:所有座落于乡村且长期生活居住的成套房间,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封闭、卫生间,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坑、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以户为单位,一户只保一座房屋,一户有多座房屋的,只保户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日常长期居住房屋;多户未分家且共同居住的,视为一户,按一户赔偿;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四)保险责任

1.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倒塌或受损(房屋倒塌或受损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根据民政部制定的政策实施),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因地震、雷击、大风、暴雨、雨涝、洪水、雪灾、冰雹、泥石流、冰凌、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损失;

2)意外事故:因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体物体的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

3)止损费用:在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时,农村居民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所花费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2.附加商业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农户自愿购买的附加商业保险(超过政策性农房保险赔偿范围的补充保险)进行的赔偿,严格按商业险合同约定,赔偿农房室内装潢、室内财产等损失,以及因农房室内发生盗抢、第三者责任等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保险费及资金来源

1.保险费是指参保农户按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承保单位缴纳的费用,由财政补贴和农户缴费两部分构成。

2.保险费按每户每年30元缴纳,保险金额3万元。原则上,参保农户承担10元,财政补贴20元。

3.农村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不含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家庭、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参加农房保险,由财政补贴2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上述家庭可自愿再投保费10元,保险金额达到3万元。

4.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省财政、县财政各负担10元。

(六)投保方式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保工作由承保机构保险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组织、宣传、动员等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户投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升为民服务本领,加强联动协作,精心组织实施,不断完善和落实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困难,切实把农房保险服务这项民生实事办实办好。县应急局要牵头抓总,统筹推进全县农房保险服务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规范理赔服务。承保机构要制定详细理赔操作细则,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主动公开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对发生的保险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在约定时间内查勘定损,及时支付赔款,不得超期赔付,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款通过农户一卡通账户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承保机构之间因农村住房承保、理赔等发生争议,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定损或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确保属地监管,承保机构为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保险机构。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结合近年来农房参保受益的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农房保险工作政策措施和重要意义,向农户普及农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全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