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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zxrmzfbgs/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卫生 医药管理 | 发布日期:2024-11-08 |
互政办〔2024〕40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互助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医疗保障局拟定的《互助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互助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5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缴纳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及海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推进会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以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为抓手,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宣传动员、优化参保保障,确保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居民医保)参保率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脱贫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工作举措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各乡镇(街道)要在已有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做好参保登记,及时协调解决参保征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参保征缴服务质量。同时,通过相关部门数据比对、业务经办信息采集、数据库动态更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参保信息库的准确性。
(二)落实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2025年度全县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400元/人(详见附表)。按规定,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的4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的,按400元/人进行缴费;7月1日以后参保的,参保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
(三)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龄≤18周岁,≥60周岁)、返贫致贫及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四)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当年9月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4月1日以后参保的,自缴费到账之日起6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在户籍地各乡镇(街道)参加居民医保,也可通过青海省“一件事一次办”平台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同步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并缴纳断保年度居民医保费,可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退役军人接续当年度医保关系,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困难群众和稳定脱贫人口因特殊原因发现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当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五)建立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自2025年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具体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按照青海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或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明确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的,无需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不同地区的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七)明确缴费凭证类型。缴费人通过《关于缴纳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中规定的线上缴费渠道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线下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八)规范运用家庭共济。支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职工的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民法典》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九)强化参保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根据乡村两级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对参保缴费的宣传动员,引导群众主动缴费参保。同时,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情况进行拉网式摸排,建立未参保人员台账和佐证资料台账,对异地参保、职工参保、户籍县外转出、死亡、参军、服刑等人员佐证资料规范收集,实现对全员参保情况的实时分析和动态管理。
三、工作要求
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街道)主抓、相关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基本医保参保情况是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积极落实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压实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结合各自实际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宣传动员,确保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在12月15日前达到80%的参保率,在2025年3月15前如期完成既定目标。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乡镇(街道)要突出工作难点,深入研究、全面分析,进一步细化参保攻坚措施,做到因户因人施策,特别是对长期在外务工的人员、行动不便的群众,要依托村级代办点提供便捷的参保服务,确保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动员引导力度,充分调动村(社区)“两委”、驻村工作队、村医等工作力量,组织精干人员逐村(社区)逐户动员城乡居民及重点人群抓紧参保缴费。同时,加大未参保人员的排查力度,及时梳理核查参保职工医保、县外参保、死亡、户口迁出、参军、服刑等情况,收集好相关佐证资料,确保参保扩面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税务部门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的宣传、监督管理。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多形式开展并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努力提高政策知晓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特殊人员身份标识,确保特殊人群及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及时通报全县参保进度,研究制定解决参保缴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措施。
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35号)“本省户籍农牧民家庭在校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参保缴费期内,在校学生须向所在学校提供参保缴费凭证。”的要求,做好在校学生及家庭成员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协同与数据共享,不断提高在校学生及其家庭成员基本医保参保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及时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及时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和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各乡镇(街道)和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合乡镇(街道)开展政策宣传、参保动员,同时督促各医疗机构尤其是村卫生室积极采用医保刷卡方式结算群众医药费用,及时落实城乡居民门诊、住院、“两病”、慢特病等医保待遇政策。
民宗部门要充分发挥驻寺干部、寺管会力量,在宗教教职人员中广泛宣传医保政策,动员宗教教职人员及时参保缴费,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宗教教职人员参保情况,督促未参保人员跟进参保缴费,确保宗教教职人员应保尽保。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定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协助医保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参保关系接续、转移、核定、变更等工作。
公安、统计部门要及时以本行业统计口径,为各乡镇(街道)和医保部门精准提供辖区城乡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便于各乡镇(街道)与医保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和人员筛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医保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在广大群众中开展“人人参保有‘医’靠,家家健康享平安”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医保政策、群众参保受益典型案例、参保缴费标准及缴费渠道,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保缴费,为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奠定基础,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要进一步推广宣传主题、创新宣传方式,广泛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的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附件: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附件
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序号 |
参保人员 类别 |
类别描述 |
个人缴费标准 (元) |
|
1 |
正常参保 人员 |
城乡居民(含新生儿) |
400元 |
|
2 |
医疗救助 人员 |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0元 |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城镇低保对象 |
200元 |
||
农村低保对象 |
200元 |
|||
脱贫人口中的农村低保对象 |
200元 |
|||
重点优抚对象 |
200元 |
|||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 |
200元 |
|||
低收入家庭成员(含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8周及岁以下未成年人 |
200元 |
|||
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200元 |
|||
稳定脱贫人口 |
400元 |
|||
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
400元 |
|||
低收入家庭成员(含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18周岁以上(不含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成年人 |
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