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2024-0000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发布日期:2024-06-12
互政〔2024〕37号: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助县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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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2024〕37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互助县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土族故土园景区管委会、绿色产业园管委会综合部,各科级事业单位:

《互助县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互助县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助县辖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规范辖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标准,提高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水电站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电站生态流量是指水电站在汛期和非汛期泄放的不得低于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引水式水电站生态基流下泄指标的通知》(青水资〔2021〕70号)文件规定的生态流量指标。按上述文件要求,互助县境内有生态流量泄放要求且正常运行的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指标如下:

湟水河流域:装机规模2400千瓦,非汛期10月至次年3月5.55m³/s,汛期4月至9月11.10m³/s。

大通河流域:装机规模15000千瓦,非汛期10月至次年5月7.59m³/s,汛期6月至9月15.18m³/s;装机规模43800千瓦,非汛期10月至次年5月7.82m³/s,汛期6月至9月15.64m³/s;装机规模12000千瓦,非汛期10月至次年5月7.95m³/s,汛期6月至9月15.90m³/s;装机规模70000千瓦,非汛期10月至次年5月6.44m³/s,汛期6月至9月12.88m³/s。

大通河支流扎隆沟:装机规模640千瓦,非汛期10月至次年5月0.112m³/s,汛期6月至9月0.224m³/s。

不在上述范围内且根据生态保护要求需保障河道生态流量的水电站,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后,按照相关规范并结合河道水生态环境需要,确定生态流量下泄指标。若省级主管部门对上述水电站生态基流下泄指标进行调整,生态流量下泄指标相应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是指县水利、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方式的制定依据、泄放的流量大小、泄放具体措施、流量监测监督所进行的生态流量保障监督管理活动。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方式制定依据、泄放流量大小、泄放具体措施需按要求经省市专家审查通过,审查结论报县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流量监测监督方式包括线上监测、线下查看台账及监测设施。

第四条  县水利、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监督管理水电站生态流量保障工作。

第五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遵循“合理定量、科学调度、分类监测、数字监控、人机复核、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第六条  采用虹吸管方式下泄生态流量的卡索峡水电站、青岗峡水电站、金沙峡水电站,采用泄流管和限位块相结合的方式下泄生态流量的加定水电站,采用闸门限位块方式下泄生态流量的学科、高隆和三源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维护规范标准的专家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七条  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启用等关键节点切换变化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时,水电站负责人必须向县水利、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报备,收到申请后县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分别派监督管理人员对现场设施切换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满足下泄指标要求的,管理单位督促水电站完善泄放设施、明确整改时限,按期完成提升改造,确保足量稳定下泄生态流量,切实维护河湖健康。

第九条  水电站业主承担生态流量泄放监测设施建设运维的主体责任,必须定期采取提闸冲淤、打捞垃圾等方式,规范维护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必须按时按要求切换汛期、非汛期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全面保障生态流量。农灌期间,优先满足农田灌溉用水需求。


第三章  生态流量监测监控


第十条  生态流量监控设施应安装在有电力、通讯保障的,线上数据传输正常的生态流量泄放口下游标准河流断面处。

第十一条  不论电站采用自建监控系统或第三方中介公司的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需要,生态流量监测数据必须按要求传输至省、市级监管平台。

第十二条  监测监控设施、数据传输设备、监管平台必须符合水文测报、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数据传输规范,包括数据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必须确保生态流量数据(图像)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统一性。

第十三条  生态流量监控实行平台实时监控和实地检查台帐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由监督管理单位委派至各电站进行生态流量监管具体工作的人员时时查看监控平台数据是否正常,若有差误,立即询问或赶赴现场实地查看问题原因,督促电站业主立即整改,确保第一时间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  采用虹吸管方式泄放生态流量的电站,蝶阀操作机构手轮锁、控制盘柜电源锁在县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监督下锁定后,将钥匙交由县水利、生态环境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  对省级监管平台依据每月自动获取生态流量泄放数据完整率、及时率和达标率等指标进行统计评价,对月度评价不合格的由监督管理单位督促电站业主依法依规整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单位通过线上核查和线下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频次每月每座电站不少于一次,在汛期和非汛期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切换时,监督管理单位现场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已投入运行的生态基流泄放设施完整性、安全性及运行维护情况等。

(二)生态流量下泄状态是否按生态调度运行方案泄放到位。

(三)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可靠性,生态流量数据(指静态图像、动态视频及实时流量)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四)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站区环境是否提升、安全生产是否到位、生态泄流是否达标、生态环境是否改善。

第十八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实行闭环管理,电站及监督单位建立检查台账,填写检查登记表,针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明确惩戒措施,对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且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查处;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未按时传输、报送监测监控数据的,经督促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对在生态流量泄放工作中疏忽职守、行贿受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伪造或者提供不正确监测数据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将问题线索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或省、市主管部门处理,视情节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互助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