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rmzfbgs/2023-0005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23-10-18
互政办〔2023〕56号: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助县自建房巡查检查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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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办〔2023〕56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互助县自建房巡查检查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互助县自建房巡查检查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互助县自建房巡查检查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提醒函》(青城乡房办〔2023〕40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总书记对“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屋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和李强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面临的严峻形势,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城乡自建房巡查检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认真践行“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健全完善巡查检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制定隐患整治措施,扎实开展城乡自建房屋隐患整治工作,实现全县城乡自建房数据化、精细化管理,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防控城乡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为深入推进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巡查检查工作,全面建立常态化巡查检查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互助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巡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贺世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孙建业  县应急局局长

李春年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曹田泰  县财政局局长

郭宏福  县司法局局长

蒲  倩  县民政局局长

郑万先  县教育局局长

袁占良  县发展局局长

马福祥  县卫健局局长

许晓峰  县城管局局长

师小兵  县水利局局长

张得林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华旦  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郎永宏  县商务局局长

殷万安  县工信局局长

李永春  县住建局副局长

蔡祥元  县公安局副局长

雷延旭  县民宗局负责人

崔廷昇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高寨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巡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李永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住建局:负责开展城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指导城乡自建房建设,加强城乡房屋信息化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应急局:负责协调开展城乡自建房应急防范工作,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储备相应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午托班等机构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建筑物的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结合工作职责,不断完善行业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作为学校、幼儿园开办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地质灾害点范围内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加大对切坡、临崖等不良地质灾害区自建房的检查督导。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堤防、护堤地、河道滩地红线内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对建设在河道、河堤等不满足防洪、泄洪安全要求区域内的自建房开展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和消防安全手续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城乡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机制。

县公安局:负责开展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依法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改变工程结构布局和顶风作案、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及既有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日常巡查管理,全面做好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市公共区域私搭乱建治理,及时拆除超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临街自建房装饰装修管理列入城市管理重要内容,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临街商铺装修、承重墙拆除等编制方案,需经城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文化和旅游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对旅游景区、乡村旅游接待点、旅游民宿(饭店)、影剧院、KTV、网吧、文化艺术及研学类培训机构等服务场所建筑物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结合工作职责,不断完善行业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把房屋安全作为文化和旅游场所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县工信局、民政局、商务局、卫健局、民宗局:负责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安全管理及既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属地责任,对自建房的建设和使用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法建设和危害房屋安全的各类行为。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沟通协调,联合开展巡查检查,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县城乡自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始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城乡自建房安全宣传,严格常态化工作落实。

(二)压实工作责任。坚决扛牢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制定常态化巡查检查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强化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构建全县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压实各方责任,切实防范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提升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治理能力。

(三)加大整治投入。充实基层城乡自建房安全监管力量,增设自建房安全监管专岗,将城乡自建房安全监管纳入基层综合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及整治情况登记在册。

(四)狠抓宣传教育。加大自建房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采用群众易于接受、掌握的方式方法,广泛普及自建房安全建设基础知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防范自建房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