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rmzfbgs/2022-0007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2-06-02
互政〔2022〕35号: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互助县建立健全农牧民住房安全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

互政〔2022〕35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互助县建立健全农牧民住房安全

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互助县建立健全农牧民住房安全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互助县建立健全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为巩固拓展全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成果,建立健全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健全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安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青建村〔2021〕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相关要求,把住房安全有保障作为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紧密结合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筹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农民危旧房改造成果,不断提高农房建设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构建农牧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及时掌握和消除农牧民住房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隐患问题,帮助农牧民群众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促进住房功能完善、品质提升。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为本、品质提升的原则。牢牢把握“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的要求,扎实开展农牧民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保护传统民居建筑风貌,推动房屋居住功能和居住品质提升。

(二)坚持监测先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农牧民住房安全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查,畅通问题反馈渠道,提前发现并识别房屋安全隐患,开展房屋危险性鉴定,动态掌握农牧民住房安全状况变化情况,发现不安全住房,及时纳入改造范围进行改造。

(三)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实施的原则。因人因户精准施策,按需改造危旧房、建设农村保障性住房,多种方式解决农牧民住房安全问题。积极推广适宜化改造方式,合理控制新建住房改造建筑面积,避免发生建房返贫现象。

(四)坚持农户主体、外部帮扶的原则。处理好外部帮扶与农牧民自身努力的关系,引导农牧民群众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自行建设安全舒适、经济美观的农房,改善住房条件和品质。同时,发挥政府对困难群众住房安全保障的兜底作用。

四、健全完善监测机制

(一)加强农牧民住房动态监测。县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农房全生命周期定期体检制度,会同各乡镇(街道)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农牧民住房和历史悠久的传统建筑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受损农牧民住房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住房安全状况的自行监测,及时发现住房安全隐患并提出改造申请,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依靠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加强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县住建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受损房屋危险性鉴定和技术服务,建档立卡脱贫户可通过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核验系统直接反映住房安全隐患和因灾受损情况,实时反馈住房安全状况。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引导动员农户主动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和辅助用房。

(二)规范新增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县住建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动态监测反映的潜在不安全住房农户进行身份识别,对仅有一套住房且评定为C级或D级的新增危房户纳入国家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支持范围。无房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新分户在依法依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纳入支持范围。对另有安全住房或同一宅基地内有多栋住房,部分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仍有一栋住房安全的,由农户自行修缮改造,不再享受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但因自然灾害、改造年限较长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三)建立完善农牧民住房工作台账。县住建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借助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档案信息系统和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手机APP信息采集系统,做好农户房屋安全动态管理。对纳入长效机制建设管理的新增危房户和无房户按照房屋结构类型、建造年代、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和农户身份类型(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其他脱贫户)等情况,分类建立工作台账,改造一户销一户,全面掌握农牧民住房安全状况,其中,农村低收入群体主要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五、全面落实保障措施

(一)拓宽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方式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继续对农牧民新增危房和无房户实施改造,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确保“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全覆盖保障。对少数无能力建房的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鼓励通过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统一建设农村幸福院等方式兜底保障其住房安全问题。

(二)创新农房改造资金筹措机制。实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信贷、保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把农牧民住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为农牧民群众解决住房安全问题提供稳定资金支持。结合实际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的倾斜支持。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鼓励县内保险机构开展“农村住房保险”业务,降低农牧户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失。

(三)建立完善农房维修管护机制。建立农房维修管护机制,对于实施危房改造后验收合格的,视为基本住房安全得到保障,由农户自行负责房屋的后期维护与管理。建立农房保障退出机制,对享受农村住房保障政策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安全住房、不再符合农村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乡镇负责在规定期限内退出保障范围。加强对老旧房屋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测,特别是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传统历史建筑要进行及时修缮。县住建部门积极配合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将因洪涝灾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形成的危房纳入救助体系。

(四)统筹安排农房抗震改造。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和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摸清不满足抗震设防目标要求的农房,形成存量台账,分年度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范围,通过补助资金与技术支持,引导农牧民自觉按抗震设防目标要求新建或改造住房。同时,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抗震改造方式,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方式,对达不到抗震标准的农房实施改造。

(五)提高农房建设管理水平。强化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结果运用,利用大数据平台全面掌握农牧民住房安全信息。结合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统筹实施外墙保温、屋面防水、通风取暖、改厨改厕等项目,提升农房使用功能,改善居住环境。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绿色节能环保等新型建造方式,支持新建农房实现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要求。

六、监测程序和补助标准

(一)监测实施程序

1.确定对象。按照村、乡镇、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个人申请—村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审批)的程序,坚持群众参与,精准确定对象,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改造对象要即时发现、即时确认、即时帮扶。

2.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成立农牧民住房安全建设领导小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危旧住房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农牧民危旧住房改造建设、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录入上报等具体工作。

3.检查验收。县农牧民住房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全面完成农村住房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并将竣工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县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技术规范实地开展验收。

4.资料备案。各乡镇(街道)将已验收合格的农户资料,按照危旧房改造档案管理要求,实行“一户一档”,做好农户档案信息化网络录入,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并报县农牧民住房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资金发放。按照国家住建部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在各乡镇(街道)农牧民危旧住房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拨付补助资金给建房农户,补助资金发放一律采取“一卡通”方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建房农户手中。

(二)补助标准及建设标准

1.补助标准。按照不同对象分农村低收入群体和一般户两个档次进行资金补助,其中,农村低收入群体主要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具体补助标准为:

1.农村低收入群体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旧房,无法修缮加固,在原址新建房屋的,予以2.2万元资金补助;鉴定为C级危旧房,可通过修缮加固解决房屋安全隐患的,视实际情况予以0.4至1万元补助。

2.一般户家庭因房屋损坏严重,经鉴定为D级危旧房,无法修缮加固,原址新建房屋的,予以2万元资金补助;鉴定为C级危旧房,可通过修缮加固解决房屋安全隐患的,视实际情况予以0.3-0.8万元资金补助。

2.建设标准。根据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要求,严格控制农村危旧房改造建房面积,具体为:

1.农村低收入群体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

2.一般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进行控制。

3.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社保兜底的特困户和无建房能力的脱贫户、监测户,改造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七、工作职责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加强农房建筑工匠和施工企业管理,强化技术指导以及质量安全和品质风貌监管。

2.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将农牧民住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3.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4.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5.各乡镇(街道):负责统筹做好新增危旧房改造农户的排查和上报工作,组织做好农牧民住房安全有保障动态监测排查,规范新增危房户审核和公示,做好房屋新建改建过程指导和竣工初验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配备与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需求相适应的乡镇建设管理队伍,下沉监管力量,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农牧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合理安排项目计划,及时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农牧民住房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水平。

(二)强化配合协作。县农牧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继续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县财政、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定期开展走访跟踪,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县住房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及时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确保问题及时发现、隐患迅速消除、住房安全可靠。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农牧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实践创新,探索建立解决农牧民住房安全问题新模式,因地制宜开展农牧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帮扶工作。要注重总结宣传推广实践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机制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成效。


附件:互助县农牧民危旧住房监测改造审批表


  
附件【互助县农牧民危旧住房监测改造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