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rmzfbgs/2022-0003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2-04-26
互政〔2022〕29号: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办公会工作规则》《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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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2022〕29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工作规则》《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办公会工作规则》《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

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绿色产业园管委会、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土族故土园景区管委会,各科级事业单位,省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工作规则》《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青海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海东市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互助县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办案组织,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以下简称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疑点、难点;

(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讨论结论。

第九条 县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各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办公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青海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海东市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通过召开办公会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办公会成员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及县司法局班子成员和县司法局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经评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审理。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提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审理案件,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案件材料及评议报告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分送办公会成员。

评议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评议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成员应当在办公会召开前审阅评议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会议。办公会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办公会成员发表讨论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讨论结果。

案件主办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案情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七条 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根据该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程序报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对案件发表的讨论意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评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青海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海东市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一律实行评议制。

本规则所称评议制,是指行政复议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审理评议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的行政复议员组成,其中1人为主办人,其他人为协办人。

审理评议组其中1人应当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应当进行评议。评议案件应当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评议,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是否适格;

(二)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

(三)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五)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行政行为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第六条 评议案件应当先由主办人介绍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评议意见,然后由协办人发表评议意见。意见发表完毕后,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评议结果。

第七条 评议案件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实记录行政复议员的意见,行政复议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经评议形成一致意见的,主办人应当根据评议结果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九条 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由主办人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审理。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