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rmzfbgs/2022-0002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2-04-06
互政〔2022〕14号: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助县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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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2022〕14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互助县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互助县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互助县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青海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指符合环保要求,用于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有阻止生活垃圾渗滤液渗漏的人工防渗装置,有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和填埋气体进行控制、处理或预处理的设施设备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地。

第四条  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建成验收后移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权归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运行。

第五条  各相关行业部门、属地乡镇、运营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申报建设、运营管理、污染防治、监管考核等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申报、建设工作,按建设方案要求配齐装载机、翻斗车及洒水车等设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规范移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空气、地下水等环境状况监督性监测,做好环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指导运营单位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填埋过程污染防治。

县城管部门负责制定运营单位监督考核评价奖惩办法,加强运营单位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开展考核评价,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兑现奖惩;指导运营单位规范填埋生活垃圾;督促运营单位严格实行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状况年报制度,每年1月份上报上一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设施运行、生活垃圾处理、污染物控制、经费使用等运营状况报告。

县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运行费用。

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专项经费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用地需求。

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偷盗和损毁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时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健全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制度,积极推行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督促辖区村民、商户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组织保洁员和清运车辆按照收集转运制度及时清扫、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转运至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交由运营单位填埋处理。暂未修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乡镇,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规范清运至就近或指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交由运营单位及时填埋。

运营单位负责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运营合同条款,建立完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日常检测、安全与应急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进场台账,进场垃圾及时按技术要求规范填埋,杜绝随意堆放;做好渗滤液处理、地下水监测、填埋气体导排设施维护,按规范要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及渗滤液处置工作,环境监测报告按月、季度、年逐一分类整理归档,监测结果及时报县住建、城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审核;每年按期向县城管、住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运营状况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抓好运行维护人员培训,配备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加强场区管理;加强场内设备日常维护检修,出现设备设施损坏损毁等情况,立即报县城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检修,确保设施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第六条  严禁以下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1.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

2.秸杆、农用废弃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及装潢建筑垃圾;

3.无毒无害的特种垃圾(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它城乡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危险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等。

第七条  县发改、住建、财政、城管部门共同核定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高度达到设计标高后,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实施封场建设,由县住建、城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运营单位及时规范做好封场处置工作。

第九条  县城管、生态环境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完善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生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和受损程度评估,重新核定处理能力,积极恢复填埋作业。

第十条  县生态环境、城管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对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方面的信访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答复。

第十一条  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互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