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rmzfbgs/2021-0004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12-07
互政办〔2021〕55号: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助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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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办〔2021〕55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互助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土族故土园景区管委会,绿色产业园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各科级事业单位:

《互助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1月29日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互助县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规定,参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21〕8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兼顾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目标任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

第四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定期动态监测(以下简称“监测帮扶对象”),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对监测发现返贫致贫风险,且具备产业发展能力的监测帮扶对象,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务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新型经营主体“十三五”期间承贷的发展生产贷款,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将接续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

2.“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纳入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范围。

3.支持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其标准不得高于1000元;返乡在乡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岗就业,可给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对帮扶车间建设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企业负担,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安排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务工,促进其增收致富。中央衔接资金可对全县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两后生”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省级衔接资金可对全县“十三五”期间入学的脱贫家庭学生接受大专、本科教育给予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藏羊、牦牛、油菜、青稞、冷水鱼、八眉猪、中藏药材、马铃薯、藜麦等特色优势农畜产品生产、产业链条延伸、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主要包括种质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优势品种提纯复壮、“绿色有机输出地品牌”打造、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畜产品认证与创建、生产奖补激励、科技创新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农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畜产品展销、农畜产品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农畜产品销售奖补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牧业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以及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费贴息等方式适当支持农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项目和鲜活农畜产品产地仓储、冷链等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在做好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可适当支持全县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观光农牧业等带动农牧民增收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村容村貌改善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村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水、电、路、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可用于支持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4.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县本级每年可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保持全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根据当年衔接资金下达到县总规模,可在县级衔接资金中适当安排项目管理费。

(三)其他相关支出。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依托省级相关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建立完善符合我县实际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科学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并且要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六条  全县统筹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我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不得超过中央资金到县总规模的30%。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偿还债务和垫资;

(六)设立基金和风险防控池;

(七)购买保险;

(八)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文件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九条  符合《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规定的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第十条  省级每年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和县级衔接资金配套中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第七条规定的负面清单范围。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按照我省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中央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省、市、县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拨付下达后,由县财政局函告县乡村振兴、民宗、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研究确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发展改革、民宗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下达资金,指导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发展改革、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开展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确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按照工作职责,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县财政局对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衔接资金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实施乡镇、村、项目实施点及县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衔接资金使用及支付进度汇总,并逐级上报,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备。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的监管,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存量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