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306-92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减灾救济  发布日期:2011-10-25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互助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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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互助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互政〔2011〕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北山景区管委会,省驻县各单位,各科级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定的《互助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互助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切实做好我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快速有效救援”的原则,在县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由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迅速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并实施有效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消除险情,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互助县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我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重特大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爆炸事故;

(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

(五)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

(六)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

(七)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

(八)重特大二次环境污染事故;

(九)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

(十)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救援责任制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部门负责的原则。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到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级政府对救援抢险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延误时机或不履行职责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县政府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经商局、县旅游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文体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县广电局和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及武警中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8323499;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监局)值班电话:8322157。

(二)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专业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互助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设置表

专业指挥部名称

重特大事故种类

牵头单位

值班电话

第一专业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事故

县安监局

8322157

第二专业指挥部

道路交通、火灾、危爆器材和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县公安局

8322492

110、119

第三专业指挥部

建筑施工、建筑质量、城市燃气事故

县住建局

8322475

第四专业指挥部

工商贸企业事故

县经商局

8322397

第五专业指挥部

急性中毒事故

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

8322154

120

第六专业指挥部

特种设备事故

县质监局

8322264

第七专业指挥部

学校安全事故

县教育局

8322124

第八专业指挥部

环境二次污染事故

县环保局

8327190

旅游、林业、水利、文化、电力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成立专业指挥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武警中队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分别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参加县各专业指挥部,其负责同志为专业指挥部成员。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按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事故发生地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及分工

(一)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发布启动和解除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命令。

2、按照《预案》程序,根据事故发展状况,组织、指挥重特大安全事故预案的实施。

3、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进行调整。

4、根据事故发生状态,指挥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抚恤等善后工作,必要时协调当地武警参加抢救事故受伤害人员和进行工程抢险,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委和地区行署。

5、在本辖区紧急调用抢险救援所需要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场地和相关设施等,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必要时给予补偿。

6、办理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传达总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并监督执行。

2、及时与专业指挥部和事故单位保持联系,掌握事故现场救援情况,适时向总指挥部报告。

3、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4、承办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相关专业组的救援工作。

3、事故对周边造成威胁时,组织协调人财物的疏散工作。

4、检查和掌握事故现场的救援状况,适时与总指挥部联系。

5、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6、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专业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1、负责召集各专业组和抢险救援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负责人会议,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参加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工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2、县公安局: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干警抢险、救助、侦察、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4、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侦察、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和抢修设备。

5、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救护。

6、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露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7、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牵头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8、救护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救护队做好事故的抢险和伤员救助工作。

9、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0、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

一、重特大启动和终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前提条件

总指挥部办公室或专业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启动县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人员伤亡多。

(二)险情重大、危及公共安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三)企业或乡镇政府请求救援的。

预案的启动应遵循最小化启动和分级启动原则,即下一级预案可完成救援的,一般不启动上一级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乡镇政府预案、县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预案、县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先后顺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预案启动程序

(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县总指挥部办公室或县专业指挥部提出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预案》全部启动须县总指挥发布启动命令;部分启动预案,由县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发布启动命令。

(二)在县相关部门专项预案可完成救援灭灾工作时,县相关部门专业指挥部按照命令,迅速启动专项预案,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在县相关部门专项预案无力完成救援工作时,可根据情况部分以至全部启动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启动命令发布后,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助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县相关部门各专业指挥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情况,结合事故单位《预案》进行施救。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县武警中队,请求抢险救援。

三、应急救援的终止程序

事故被完全控制或灭灾结束,经事故现场指挥部确认后,由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发布人宣布《预案》终止,应急救援状况解除。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终止令由其发布人视情况适时宣布。事故单位应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完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并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善后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章 应急救援体系

一、构建企业、乡镇、县三级应急救援体系

分级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即企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乡镇应急救援预案、县应急救援预案和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一)企业应急救援预案,针对企业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而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即启动企业预案,采取及时有效的抢险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若需外援时,则请求当地乡镇政府启动乡级政府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施救。

(二)乡级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而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事故发生时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在同时有县相关专业指挥部实施救援时,现场指挥长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重大事故不能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三)县级应急救援预案,县辖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需及时启动县级应急救援预案。县属企业或乡镇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需启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请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启动县级预案施救。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预案第二章第一条第2款中《互助县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设置表》内所列事故负责范围制定各自重特大事故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二、县有关行业专项预案和企业预案的编制,行业专项预案和企业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分布图及安全通道示意图。

(二)应急救援组织、分工、职责、联系方式。

(三)应急救援技术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装备保障、运输保障。

(四)事故应急启动和终止程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事故报告和事故现场保护。

(六)企业预案应有事故预防措施,救援路线和外援方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

第五章 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物资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情况,配备一定标准的必要救援物资、设备和防护装备,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养,保证性能可靠安全。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二、应急救援队伍

危化品、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和存在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行业的企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中,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下设的专业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的救援物资、救援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后当及时归还或补偿。

三、应急救援经费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企业应纳入财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 应急救援程序

一、重特大事故的报告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将事故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报告时先采用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补报。

重特大事故报告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

4、事故的发展情况、波及范围及涉及的危险材料和数量。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报告单位、报告人(签发人)、报告时间、联系方式。

(二)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住建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旅游局、林业局、水利局、文体局等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通告有关单位。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或专业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类别和伤亡程度,建议总指挥发布启动《预案》命令,同时赶往事故现场。

(五)重特大事故的报告程序和分工。按照分口负责、严格把关、及时汇报的原则,各类事故在向县下列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报告。由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地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总工会向地区总工会报告。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破物品和公共聚集场所重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上报地区公安局。

2、公路工程重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上报地区交通局。

3、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地区卫生局。

4、重特大建筑施工和工程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上报地区建设局。

5、其他重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方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及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8、及时向县政府、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9、做好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10、办理县总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应分组同时进行

1、事故抢险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牵头单位即为组长单位),供水、供电、通讯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抢险救护队和事故单位负责现场抢险、人员搜救、抢修设施、消除险情等工作。

2、治安管理组: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维持秩序、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监控等工作。

3、技术指导组: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组、事故单位、相关部门等,根据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企业预案,负责抢险救援技术方案的制定,灾情分析监控和抢险救援技术指导工作。

4、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局牵头,组织急救队伍,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后勤保障组:县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供应和运输及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县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单位参加,负责接济、安扶伤亡家属及善后工作。

7、信息新闻组:县广电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工作。

8、事故调查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监察、检察院、工会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按有关规定展开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追究

一、工作要求

(一)本《预案》是县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各部门、乡镇和事故情况随机处理。

(二)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学校、群众聚集场所等,要充分认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准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党政有关负责人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企业应制定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机构,并报县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预案,掌握预案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适时进行演练并建立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切实保证施救工作有条不紊。

(六)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均有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义务,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和接收伤员。

(七)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工作,认真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切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违反《安全生产法》和本《预案》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特大事故的;

(二)未及时到位,延误救援时机的;

(三)未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在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阻挠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调用的;

(五)对事故受伤人员有意拖延或拒绝抢救医治的;

(六)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因素未按照规定进行普查登记、建档、监控和治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责任事件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政府工作部门发生责任事件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政府发生责任事件时,由上一级政府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制订,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在互助县人民政府。

二、本预案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