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305-45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11-10-24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互助县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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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互助县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互政〔2011〕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房产局拟定的《互助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房出售价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互助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建设力度,完善廉租房租售并举的管理制度,建立流转机制,理顺廉租房产权关系,规范产权管理,根据《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加快廉租房资金周转,推动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有效增加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廉租住房出售及产权管理应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租售并举、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三)机构与职责。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发改、财政、住建、民政、国土、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产权登记所有人,代表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三、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四)购买对象和范围。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租住或购买廉租住房。

(五)廉租住房实行按份制度产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政府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政府拥有的产权为国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的产权为私有产权。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按照出资比例取得国有产权,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代为管理;私有产权由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县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六)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轮侯和公示制度。购买程序为:

1、由保障对象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和低收入住房证明向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自愿购买申请。

2、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的困难程度、申请顺序、轮侯、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未购买廉租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年度重新申请。

四、加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价格及出售交易管理

(七)加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管理。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县人民政府定价。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和我县保障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以及地段、楼层、建设年限等确定出售价格。

根据我县实际,廉租房出售价格确定为: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按当年成本价出售,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按高于当年成本价低于当年市场价出售。

(八)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付款,经济确实困难的家庭也可分三次在三年内付清。对一次性付款的,可按出售价的10%予以优惠,并将天然气进口费、壁挂锅炉款等费用包含在以上售房价内。今后,凡购买规定面积的廉租房时,出售价按当年成本价计算。对一次性付款的,仍优惠当年出售价的10%。所涉及的契税、印花税、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天然气进口费和壁挂锅炉购置款,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九)规范廉租住房出售行为。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其合同应明确购房价格、付款时间、产权比例划分、上市交易条件、产权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纳入所购廉租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保障对象不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十) 实行廉租住房上市准入制度。保障对象购买廉租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住满五年,确需上市交易的住户,按规定补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土地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廉租住房购买人死亡后,其家庭成员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得继承廉租房产权,所购廉租房由政府回购,已上交房款退还其家属,符合保障条件的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所购廉租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和购买廉租房。

五、强化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管理和监督

(十一)明确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内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按份共有人按照产权份额分别承担,应在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居住期间,廉租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十二)加强廉租房出售资金管理。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加强共有产权廉租房监督管理。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加强与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出售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房出售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对购买人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产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其所购廉租房,退还已交的购房款,并依法进行查处。保障对象拒不执行的,廉租房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廉租房出售价格

2010年底以前分配入住的阳光酒城、园丁小区、威乐木业公司、北山林场、鼓楼小区、农机公司售价为:一、六楼为1100元/平方米,二、五楼为1200元/平方米,三、四楼为1300元/平方米;彩虹小区售价为:一、六楼为1000元/平方米,二、五楼为1100元/平方米,三、四楼为1200元/平方米;原市政公司收购廉租房建设年限已久,无供暖和保温设施,房屋建设简陋。售价为:一、二楼为7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