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303-38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2-07-05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互助县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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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互助县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建设

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

互政〔201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省驻县各单位,各科级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

现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共同拟定的《互助县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程序》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互助县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利用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行为,推动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联动机制,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互助县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一、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1、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出具意见 (对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人在原址上进行改建且用地规模不增加、用途未发生变化,地下管网建设等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

3、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文件,向有批准权限的发改、经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如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须到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办理保障性住房建设批准文件)。

4、用地单位持用地预审批复、立项批准文件(如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保障房建设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用地预审文件、立项批准文件(保障性住房建设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6、用地单位持立项批准文件(保障性住房建设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8、用地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开工建设情况。

9、建设完工后,用地单位申请规划、土地等专项验收。规划、土地等专项验收合格后,用地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属保障房的建设项目,同时按《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约定进行房屋验收和交接工作)。

10、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用地单位提供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综合验收竣工备案证明等办理房产手续。

二、出让用地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1、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预申请情况,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镇建设规划,会同发改革、建设规划部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明确拟出让地块。拟出让地块若为集体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函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详细规划条件,并提供规划红线图(若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需函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明确中小户型住房、保障房配建要求及回购条件等内容)。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原有或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并依据规划条件、评估报告、保障房配建要求等制定出让方案,经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政府批复文件对拟出让宗地,依法进行招拍挂或协议出让,与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必须约定出让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若属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配建保障房要求和保障房回购条件等内容)。

5、受让人持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批准权限的发改、经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6、受让人持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立项批准等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持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进行土地登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受让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9、用地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10、用地单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设过程中,须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1、建设完工后,用地单位申请规划、土地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用地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按《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约定进行房屋的验收和交接工作)。

12、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用地单位提供的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综合验收竣工备案证明等办理房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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