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258-40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2-11-14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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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互政〔2012〕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省驻县各单位,各科级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

县气象局拟定的《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单位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组织各乡镇、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有1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转移安置人员;

(四)有1个或1个以上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够向县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或设备接受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需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初审;

(二)经县应急办、县气象局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政府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

2: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

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工业园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乡镇、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等。各乡镇、工业园区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实行自愿申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宾馆、酒店、林区、商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等;居民社区、小区、街道、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乡镇认证条件

(一)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且保持通信畅通。

(二)有主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乡镇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信息联络员。

(三)有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有安全避难场所,在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可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1个或1个以上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它监测设施,并能及时向县气象部门传输数据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能够接收并显示县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或设备,如气象预警电子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在1年内组织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有安全避难场所,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可转移安置人员。

(四)有气象灾情报告人员,并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

(五)有接收县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渠道或设备,并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或设备,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屏、气象警报器等)。

(七)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协助县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县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六)参加县、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或其它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县气象局负责组建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由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方式

(一)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将《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见附件)填写打印后,邮寄到互助县气象局认证管理办公室(地址:互助县气象局,邮编810500)。

(二)电子邮件申报。申报单位可从互助县政府网(http://www.huzhu.gov.cn)下载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发送电子邮件到认证管理办公室(Email-hzhuqxj@126.com),认证管理办公室收到后将在7日内以电话的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

(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

第十条 材料初审。县气象局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县气象局指派不少于2名成员的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认证审核。对通过认证的单位,由县应急办和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适时举行颁发仪式。

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认证期限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三年后进行一次复审。对复审合格的单位将重新颁发证书,对复审不合格的单位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六章 认证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认证管理办公室随时接收组织和个人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要求,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 认证复审

第十六条 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之日起生效。在认证失效前六个月,认证管理办公室将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对其认证单位进行指导。

第八章 认证吊销

第十七条 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后不再申请重新认证, 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评估)、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县财产保险机构在认证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保险费率中的个体风险评估系数可按低档套用;县乡两级政府在拨付救灾经费时优先考虑补助认证达标单位;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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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doc

责任编辑:hzxh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