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254-62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2-07-20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城镇职工特殊病和慢性病确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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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城镇职工特殊病和慢性病确诊工作的通知

互政办〔2012〕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省驻县各单位,各科级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城镇职工特殊病、慢性病管理服务及医药费报销工作,根据《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患有特殊病、慢性病的城镇职工进行确诊,现将有关事宜如下:

一、确诊对象:患有特殊病、慢性病,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确诊病种:

1、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等细胞免疫性治疗;

2、脏器功能衰竭、血液、腹膜等透析治疗;

3、慢性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治疗);

4、糖尿病Ⅰ型、糖尿病Ⅱ型(出现并发症)治疗;

5、高血压Ⅲ期、冠心病(心、脑、肾并发症之一);

6、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治疗;

7、肺气肿、肺心病、活动性肺结核治疗;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长期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强迫症);

三、确诊医院:

1、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负责各种恶性肿瘤、脏器功能衰竭、糖尿病Ⅰ型、糖尿病Ⅱ型、高血压Ⅲ期、冠心病、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肺气肿、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确诊;

2、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负责活动性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的确诊;

3、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负责长期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强迫症)的确诊。

四、确诊时间:2012年7月19日-2012年7月31日

五、有效期限:特、慢性病确证后有效期为2年

六、确诊程序: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到县社保局职工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海东地区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患上述病种,并于2010年以来在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带出院证和出院小结复印件),将鉴定表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交回县社保局职工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案存档。省外定居的参保人员出具居住地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

七、特殊病和慢性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互助县人民医院、互助县中医院、南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北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八、省级特殊病和慢性病定点就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待地区确定后另行通知。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hzxh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