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253-45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3-07-19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互助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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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互助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互政办〔201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北山景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省驻县各单位,各科级事业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互助支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拟定的《互助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互助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互助支行 县财政局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规范退库工作流程,统一退库资料报送,提高退库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青海省国库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国库会计核算监督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收入退库是指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根据财税体制有关规定,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通过国库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预算收入退库由国库部门统一办理,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对收款人为单位的各种退库,一律通过银行转帐办理,不退付现金;对收款人为个人的退库,由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戳记后,可以办理退库,退库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二章 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审批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上机关统称退库审批机关。

第五条 退库审批机关应及时向当地国库部门提供相关退库依据,国库部门要认真审核退库凭证及相关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有关政策及时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第六条 退库种类及退库审批机构。

(一)技术性差错、超缴多缴退库。由国税、地税部门及其他征收机关审批。征收机关对退库单位提出的退库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填制“收入退还书”,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由税务部门专人将收入退还书、退库申请书、原缴款凭证复印件及其它退库依据送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二)计划亏损补贴退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依据下达的退库指标,填制“收入退还书”,并将退库文件依据、收入退还书、退库申请书、原缴款证明复印件送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三)先征后返和政策性减免退库。由财政部驻青专员办审批。财政部驻青专员办对退库申请及依据审查批准,下达退税批复,填制“收入退还书”,并将原缴款书复印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及批复等资料依据送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四)福利企业退税、即征即返退库。由国税部门审批。国税部门对退库申请及相关依据审查批准后,填制“收入退还书”,附企业退税申请书、原缴款证明复印件及有关退库依据,并经同级财政部门盖章后送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五)汇算清缴退库。由征收部门审批。征收部门对退库申请及相关依据审查批准,填制“收入退还书”,加盖预留印章,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并将原缴款书复印件、退税申请书,送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六)非税收入退库。由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退库申请及相关依据审查批准,填制“收入退还书”,加盖预留印章,并将原缴款书复印件、退库申请书及相关退库文件和资料依据送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七)车辆购置税退库。由国税部门审批。国税部门对退库申请表及相关依据审查批准,填制“收入退还书”,加盖预留印章,并将退税单位或个人原缴款书复印件(或退税个人完税证复印件,汇总缴款书复印件)等相关退库资料和依据送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八)出口货物退付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审批。国税部门对出口退税企业提供的退税申报表及相关依据审查批准,填制“收入退还书”,加盖预留印章,并将退税单位原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和依据送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第三章 预算收入退库的程序

第七条 凭证签发和传递。“收入退还书”由签发机关派专人递交或邮寄国库部门。情况特殊急需其它人员递交国库部门的,由签批机关预先说明,“收入退还书”必须密封,并加盖骑缝公章。

第八条 凭证交接。“收入退还书”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国库部门应设立“国库预算收入退库凭证交接登记簿”,并由交接双方共同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九条 预算收入退库的国库审核按第四章规定内容执行。

第十条 预算收入退付办理。国库部门对审核无误的退库,应当在凭证受理后的24小时内办理预算收入退库;若在审核中发现问题而不能退付的,国库部门应填制退回通知书,注明原因,及时将退库凭证退回签发机关(事先电话通知),并同时登记“退库退回登记簿”。

第四章 国库办理退库的审核依据

第十一条 退库审批机关填制的“收入退还书”及相关文件是国库部门办理退库业务的依据;办理除出口退税外的其他退库业务,退库审批机关还需提供申请退库单位或个人填具的退库申请书,国库部门以此作为办理退库业务的原始依据。

第十二条 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国税部门应向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和“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原件,并及时提交出口退税计划;国库部门收到出口退税计划后,专夹保管并及时掌握退税进度。若“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是对一批企业的退税审批,国税部门还应提供“出口货物退税审批明细表”。

第十三条 凡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其向国库部门提供如下资料作为国库部门办理退库业务的审核依据:

(一)退库申请书;

(二)收入退还书;

(三)原缴款书复印件;

(四)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或审批确认书;

(五)减免税审批或政策文件。

第十四条 凡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批的政策性退税,原缴款书或完税凭证复印件由省专员办负责审核,其向国库部门提供如下资料作为国库部门办理退库业务的审核依据:

(一)退库申请书;

(二)收入退还书;

(三)专员办的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凡退库审批机关审批的汇算清缴退税、误收退税,其向国库部门提供如下资料作为国库部门办理退库业务的审核依据:

(一)退库申请书;

(二)收入退还书;

(三)原缴款书复印件;

(四)退库审批机关出具的退库说明。

因银行重复划款申请退库的,退库审批机关还应提供银行重复划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办理“税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退库业务时,其提供如下资料作为国库部门办理退库业务的审核依据:

(一)退库申请书;

(二)收入退还书;

(三)原缴款书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退库说明。

第十七条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缴税款而发生的退税业务,退库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将税款直接划转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由于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无法退到原缴款账户的,退库审批机关应向国库部门提供纳税人新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现金退库业务,退库审批机关提供如下资料作为国库部门办理退库业务的审核依据:

(一)退库申请书;

(二)退库审批机关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的“收入退还书”(备注栏应注明“退付现金”字样、原完税凭证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原缴款书和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退库审批机关出具的退库说明。

第十九条 退库审批机关向国库部门提供的原缴款书若为汇总缴款书,应同时提供退库申请人持有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及该完税证明与汇总缴款书存在对应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国库部门应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电子缴款书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业务时,可提供在商业银行打印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并在收入退还书上标注原电子缴款书交易流水号或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退库的临柜审核。国库经办人员应审核:①退库凭证上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②凭证内容是否完整;③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凭证是否涂改,字迹是否清晰,开户银行与账号是否齐全;④退库是否附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⑤应送国库的其它退库资料是否齐全;⑥退库是否直接退给申请单位个人。

第二十三条 各退税审批机关应将退税批复文件和退税申请书以及有关退税计划、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抄送国库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国库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助县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互助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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