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247-04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3-07-19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互助土族自治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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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互助土族自治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互政办〔2013〕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

县文体局拟定的《互助土族自治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互助土族自治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青政[2013]17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普查意义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科学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基础工作。开展我县可移动文物普查,将对全面掌握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及其保存状态,进一步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健全国有文物保护体系,加强保护力度和范围,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物资源的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国有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本体特征、人文信息和保存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及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国有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可移动文物分级、分类、分布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动态监测体系,加强行业联动和部门协作,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文物数据应用服务平台,促进科学研究和资源共享,为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我县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1949年(含1949年)以前,历史上各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列入普查范围);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列入普查范围。

普查内容: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

四、普查原则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

(一)资源整合,注重效率。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本次普查的统一技术标准,导入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或信息登录平台。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颁布的普查规范、标准和软件执行。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普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统一平台、联网直报,分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普查单位均配有专门账号,将经认定的文物信息在统一平台上登录;上级普查机构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

五、组织机构

(一)普查机构

为确保我县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互助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李占国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麻守文 县文化体育局局长

成 员:王永兴 县财政局局长

周续邦 县发改局局长

达 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占顺 县住建局局长

张发文 县林业局局长

冯得文 县交通局局长

程玉林 县水利局局长

吴朝彬 县统计局局长

蒲 倩 县民政局局长

李进仓 县农业科技局局长

扎彦龙 县民宗局局长

王成才 县档案局局长

师成云 县广电局局长

祁文汝 县党史办主任

孙海立 中国人民银行互助支行副行长

闫国良 县文体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体局,闫国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3、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收藏单位和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5、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建普查队伍。编制并落实普查经费预算,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办公设备。

第二阶段(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采取边采集、边建档、边整理、边报送、边审核、边登录工作方式进行。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 12月):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上报普查成果(公布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准确填报,严格规范。凡在我县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普查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科学实施,加强管理。普查数据和资料,由普查小组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所公布的普查数据,需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正式公布。

(三)强化宣传,做好总结。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以实际事例,深入、生动地报道文物保护事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普查工作结束阶段,要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我县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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