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246-53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日期:2015-07-03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互助县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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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办〔2015〕120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互助县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县安委会办公室拟定的《互助县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互助县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促进我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确保准确掌握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及指标控制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政府党组全面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每年至少两次向县委常委会专题汇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二条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专题汇报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工作措施,下一季度工作安排等情况。

第三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日常监管时发现存在重大隐患,需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隐患进行评估,有必要时可以聘请省级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后县安委会办公室向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四条若有其他需要专题报告的事项,按第二条要求原则上逐级进行报告,若事项较为重大或时间紧迫等不可预测因素存在,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后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为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县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在会议中学习传达近期中央领导人、省、市县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向大会作通报。

第六条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充分分析研判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尤其对全县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或高峰期发生事故规律进行全面分析后,须每月向县委政法委上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第七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红线意识,实现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县安监局每季度须向县委组织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使组织部及时掌握全县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中更好地运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成果,并强化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进行事故调查后,认定事故类型和性质,认定为责任事故的,需追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及行政人员责任的,事故调查组向县委组织部专题进行报告。

第九条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调查组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中若发现存在有违法违规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的,事故调查组应向县纪委专题进行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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