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244-86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4-07-08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互助土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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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互助土族自治县建设领域

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互政〔2014〕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北山景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省驻县各单位,各科级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互助土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6日

互助土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务工人员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旅游、铁路、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互助县县域内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拖欠劳务工资事件的调查处理。

北山景区管委会、绿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和教育、卫计、农业、交通、水利、畜牧、国土、林业、旅游、经商、住建、扶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招标,谁负责”,“谁引资,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所辖建设项目劳务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对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劳务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和行业管制。

县人民法院负责给农民工提供必要法律援助,开通清欠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依法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和主动参与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诉讼活动。

县住建局负责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和备案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业绩考核制度,并设立清欠办,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中拖欠劳务工资的违法行为。

县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劳务工资信访投诉接待工作,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拖欠劳务工资的信访事件。

县公安部门负责预防、排查、制止务工人员采用非法方式和过激手段要求支付工资和以讨薪为由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拒不支付薪酬案件。

县总工会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可代表务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维护务工人员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县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和行业管制。

县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预存资金的审计和监管。

县监察局负责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农民工工资清欠政策及招投标法规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情况。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四条由北山景区管委会、绿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和教育、卫计、农业、交通、水利、畜牧、国土、林业、旅游、经商、住建、扶贫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督促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标价的8%标准缴存。建筑施工企业若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凡是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开复工手续;凡以往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用人单位,业主单位和建筑单位双方都要按规定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规范合同管理。分包合同内容必须注明劳务工资支付条款。因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务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劳务工资。因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工资责任。因无合同或未规定工资条款而引起的工资纠纷,政府相关部门将以劳动者的诉求为标准进行清欠。

第六条投资企业在劳资纠纷中负有主体责任。投资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发生劳资纠纷的,由投资企业先行垫付劳务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务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各项目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中先行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七条住建、人社、公安、法院、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和劳务层层转包行为。由于管理不善出现层层转包行为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八条住建部门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全县公示和黑名单制度。对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未按照要求足额缴纳费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准开复工。

对因欠薪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企业,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录入黑名单,并给予行政通报和停止招投标活动,同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对于情况特别严重的,将上报省住建厅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

第九条县目标责任考核办公室将各相关部门的清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各有关部门所辖领域内的建设项目中如发生拖欠工资案件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清欠。对清欠工作中因工作过失,处置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住建、人社、工商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全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年度评比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考核规范市场环境,使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手续及处理拖欠劳务工资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县域内其他领域发生的工资清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互助县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互政〔2013〕17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c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