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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5-07-16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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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办〔2015〕140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县安委会办公室拟定的《互助县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6日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管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专门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三项岗位”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等。

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二条 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并将安全培训、考试、取证、持证上岗等纳入综合执法检查范围。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强化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培训质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第30号、第44号、第52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发布的各类安全培训大纲所要求的师资、教学、实操等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的单位以及矿山、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实习实训设施和实际操作设备配备等情况书面报告县安监局,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独立或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开展多媒体教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少于4间;

(四)专兼职教师每年开展教学研讨不少于3次,现场调研不少于2次。

第七条安全培训由培训机构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并按安全培训业务流程组织实施。

安全培训业务流程:

(一)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二)报备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时间、地点、教学计划、考试等资料,向安监局报备。

(三)组织培训班: 安全培训机构根据课程安排,组织学员开展培训,课余组织模拟练习。

(四)培训结果备案: 安全培训机构完成培训计划后,向安监局报备学员基本情况、学时证明、培训项目评估报告等信息。

(五)组织考试: 严格审核学员信息后,符合报考资格的学员,由考试机构在对其进行理论和实操考试。

第八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按相关规定必须获取相应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根据作业类别,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的学时执行 。

第九条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范畴同步实施,原则每年组织一次培训。

第十条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考核工作中,严格管理培训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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