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231-60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6-01-20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互助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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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20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海东工业园区互助绿色产业园管委会、北山景区管委会、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省驻县各单位、各科级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拟定的《互助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互助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和《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关于印发青海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互助县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级行政区域、跨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3.县应急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响应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县政府认为性质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防范重点行业及事故类型: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机、火灾(不包括森林火灾)、学校、矿山、工程建设、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

1.4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人民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千方百计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1.县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称县指挥中心):

总指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

指挥中心人员: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经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总工会、县广电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人社局、县质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消防中队、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2.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指挥部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现场应急处理小组:

县指挥中心下设: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抢救组、医疗救护组、消防救护组、安全疏散组、安全警戒组、物资供应组、环境监测组、专家顾问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共十一个组。

组 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长兼任。

副组长:分别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具有专业技能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2.2职责

1.县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对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

2).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4).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全面负责突发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各项应急处理实施的准备工作,统一调配人、财、物、资源等救援物资。

2).负责制定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演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组织人员、设备、物资进行行业范围内的紧急救援、抢险和处理工作,并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原因、救援、抢险和处理工作情况。

3.现场应急小组具体职责:

事故应急处置根据事故类别的不同和救援工作需要,分为十一个专业小组。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由事故单位人员、专业救护队伍和消防官兵等人员组成。

2).伤员抢救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确保随时有两辆以上救护车及配套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投入救援。由事故单位人员、消防官兵、武警官兵和医护人员组成。

3).医疗救护组: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救护人员、救护设备和设施、药品等。

4).消防救护组: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搜救伤员及事故后对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由企业消防人员和消防官兵等人员组成,并确保3辆以上消防车及配套器材投入救援。

5).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及现场周围物质的转移。由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公安民警和当地政府人员组成。

6).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安全警戒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

7).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其中平时必须准备10辆运输车、5辆客运车、2辆液体槽罐车、2辆气体槽罐车、20套防毒面具、20套灭火器、20件破拆器材等应急设备、工具和用具;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由县经商、交通和当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

8).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

9).专家顾问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由县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县安监局协助。

10).新闻报道组: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卫生、安监、广电等部门配合。

11).善后处理组: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县民政、工会、劳动保障、保险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乡镇、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的动态。具体实施工作由县指挥中心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县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对事故的隐患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安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副总指挥未赶到现场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企业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根据事故类别由各实施方案指挥组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县指挥中心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特别必要时请求驻县部队增援。

3 预警预防和信息报告

3.1预警预防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生产安全,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引发人员伤亡事故;

3).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其他险情。

2.预警信息发布

县安监局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二级:一级为县级政府的能力不能处理,需要上级政府或部门参与,救援和协助才能够控制势态的;二级为县级政府能够控制和处理的。

4.预警内容

预警区域、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

5.预警信息处置

县政府、行业部门接到预警信息,要采取相关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发生险情扩大,要立即酌情提升预警级别。

6.预警解除

险情过后,按照规定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3.2事故报告

1.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部门和安全监管单位。

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及发生时间、详细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4).事故原因、性质和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指挥中心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省、市应急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和Ⅱ级响应。县指挥中心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积极配合省、市州应急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州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和Ⅲ级响应。县指挥中心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积极配合市州应急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县指挥中心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4.2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立即组织群众疏散和自救互救;

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物资;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核实人员伤亡情况;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及时向县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4.3政府有关部门响应

1.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各类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负责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死亡人员、死亡事实的确定;负责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参加事故调查。

2.县安监局:负责煤矿、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检查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和实施;组织专家顾问组有关成员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和实施;协助组织专家顾问组有关成员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作。

3.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清洗消毒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组织10人以上的突击队,准备3辆以上消防车、10套防毒面具、20套灭火器材、20件破拆器材等相应的救援装备,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4.县交警大队:参与伤员的搜救、安全警戒、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车辆的疏散等工作。

5.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伤员救护的抢救预案;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负责调集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组织实施现场伤员救护和对死亡人员的技术认定等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6.县经商局:负责县属各企业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组织恢复生产;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全面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其中协调有关部门平时必须准备液体槽罐车、气体槽罐车、防毒面具、灭火器、破坏器材等应急设备、工具和用具;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县交通局和当地乡镇政府协助准备。

7.县交通局:负责交通、渡船、县乡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所辖水域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指导;负责事故水域的管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负责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负责征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运输工具,准备10辆以上货运车、5辆以上客运车,准备3台推土机、3台挖掘机、3台装载机、2台汽车起重机、3辆自卸车,配备相应的操作手(驾驶员),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8.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和县城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电气管网情况。

9.县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所产生的有毒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有毒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负责事故现场有毒物质的处理。

10.县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1.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抽水设备和简易钻探设备的准备,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2.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情报、预报。

13.县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处理资金;负责将县级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14.县民政局:负责组织社会救济队伍和落实救济物资,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15.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配备1台75KW以上的移动式发电机,保证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6.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受灾人员的安置;加强对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 响应程序和善后处理

5.1抢险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5.2预案启动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确定安全生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启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指挥中心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3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助人员立即到规定岗位,采取相应措施。

5.4应急救援程序

1.事故报警

发生事故或发生可能危及周边区域安全的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以最快的方法,向110报警和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类别(火灾、爆炸、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等)、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等。

2.救援程序

1).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由县长或副县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紧急预案。

2).决定启动应急救援紧急预案后,迅速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县武警中队,请求事故抢救和支援。

3).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5).专家顾问组成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出评价,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6).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顾问组成员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清洗消毒工作。

8).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3.善后处理具体实施计划。

1).善后处理具体实施工作由县指挥中心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理主要由县民政、工会、劳动保障、保险、卫生、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保险公司应做好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民政、工会、劳动保障局、保险、卫生、公安或其他相关部门,参与伤员的搜救、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的疏散等工作,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

3).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乡镇、各产业园区管委会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环保部门及时测定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所产生的有毒物质的成分及可能影响区域的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有毒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负责事故现场有毒物质的处理。

6).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的动态。

4.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1).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县申请上一级政府联系处理。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县交通局牵头负责,县水利、安监等单位支持配合。

6).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县国土资源、公安等单位支持配合。

7).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项抢救,由县建设局牵头负责,县环保、公安、国土资源等单位支持配合。

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县质监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安全监管等单位支持配合。

9).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县经商局和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0).其他事故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县安监局、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人员,保证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保险

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保险理赔和善后服务,县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帮助。

6.3事故调查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县各级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积极配合应急处置评估组开展的相关评估工作。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发生后,若通信线路中断,移动信号中断等,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抢修,尽快建立并启动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号畅通。必要时要求省、市相关部门给予援助,帮助恢复通信系统,保障事故应急通畅。

7.2应急资源保障

县安监局组织、协调应急资源信息的共享,要求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及物资,建立专业特种救援装备器材台账,监督检查应急装备器材及物资的维护保养。

7.3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以及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的畅通。依法建立县级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7.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协调互助县人民医院、互助县中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医疗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7.5应急物资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7.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能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启用风险抵押金等形式协调解决。

7.7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县安监局协调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7.8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监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课题,开发运用应急技术和装备。

7.9宣传、培训演练

1.应急宣传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机构,要利用各种途径,进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企业与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应急培训

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及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就业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义务培训,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培训工作,保障相关人员掌握相关应急救援知识。

3.应急演练

县安监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演练工作。县安监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本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要求组织开展演练。

8 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1.县安监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及日常管理,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和开展综合演练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实施方案,并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指挥中心、应急处理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由继任人承担当前责任。

4.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8.2 奖惩与责任追究

1.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地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结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督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3.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预案实施

9.1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9.2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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