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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00407-154229-934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17-02-27 |
互政办〔2017〕21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互助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
县教育局拟定的《互助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互助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
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发〔2013〕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青政办〔1997〕156号)以及省市相关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关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教,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积极稳妥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以人为本。长期以来,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为我县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必须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严格程序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2.明确责任,强化统筹。落实政府责任主体,加大统筹力度,以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县财政、人社、编办、监察等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注重宣传,维护稳定。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力度,深入细致做好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关心实际困难,妥善解决正当诉求,合理引导预期。重视风险防范,建立工作预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12月31日前,建立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不留政策死角,基本解决全县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遗留问题。
二、适用范围
原民办教师指:1986年12月31日之前,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或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办或集体办中小学任教后被辞退的编制外教师,以及1989年6月省教育厅、财政厅、原省劳动人事厅印发《解决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青教普字〔1989〕185号)所明确补助范围的退养原民办教师。
被辞退代课教师指:2013年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前,198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通过各种渠道在编制外聘用并辞退的教师。
曾任原民办和代课教师,现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干部职工、或已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受到开除处理或已离世的人员,不属本《实施方案》解决范围。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互助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组长:潘海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殷万贵县教育局局长
成员:毛晨明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成才县档案局局长
郑怀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生龙县信访局局长
李占文县监察局副局长
程玉俊县财政局副局长
达胜奎县公安局副局长
石存贝 县教育局副局长
陈元忠 县编办主任
周艳芬 县妇联主席
尹世祖 县总工会副主席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殷万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处理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按要求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核定公示等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个人申请,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履行牵头责任,会同各乡镇做好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教龄的确认审核,会同县财政、人社等部门对核实后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建档立卡,汇总上报,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生活补助资金的核算、筹措。县人社局、编办负责核实申请人员现有身份、在编情况及生活补助台账的建立、审批及发放。县监察局负责申请人员身份认定、待遇核定与补助发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的纠错查处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户籍认定工作。县信访局、总工会、妇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工作。县档案局协助领导小组做好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核定工作。其他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
(二)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在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根据省市规定,发放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及提高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各地方财政分别承担50%。县财政、教育部门负责与省市相关部门联系分担事宜。
五、审核认定
(一)审核认定主体。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由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要求审核认定,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省内跨区域任教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在原任教学校所在地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现户籍所在地审核认定并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对户籍已迁往省外的原我省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审核认定及养老生活补助费发放,由原任教学校所在地政府负责。
(二)审核认定程序。遵循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乡镇政府(乡镇中心学校)初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市级汇总、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向原任教所在地乡镇政府(乡镇中心学校协助)提出身份认定申请,领取填写《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无“民办教师任用证书”的,需提供原任教乡镇中心学校或任教学校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证明和2人以上在职(退休)公职人员出具证明等相关原始有效证明材料。领取填写并提供《互助县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附件5)《互助县被辞退原民办和代课教师任课情况乡镇中心学校证明》(附件6)《互助县被辞退原民办和代课教师任课情况证明》(附件7)《互助县被辞退原民办和代课教师任课情况调查登记表》(见附件8)。
2.初审。乡镇政府(乡镇中心学校协助)在受理个人申请的同时,对申请人提供有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形成身份和教龄初审意见后,登记造册。以乡镇为单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审核公示。县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政府上报的个人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和初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并在乡镇、村(社区)、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原任教学校张榜公示7天。同时在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登记备案。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人社等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建档立卡,并将《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人员登记表》(附件2)报市教育、财政和人社部门汇总(附件3),由市教育、财政和人社部门报省级对口部门备案(附件4)。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要切实落实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县教育部门要负起牵头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时间,严格程序,严肃认真地做好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认定、待遇核定与补助发放等工作。
(二)严格时间节点。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在详实核定人数、逐一落实人员的基础上,于3月2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初审登记工作,3月底前完成审核公示,4月底前完成汇总上报工作,5月底前基本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在2017年8月31日前,基本妥善解决全县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初审情况进行随时督查,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谁认定、谁负责”,严格审核程序,严格认定责任,做到公平公正。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乡镇、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同时,各乡镇(乡镇中心学校协助)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作为各乡镇政府考核评价和实施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专项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乡镇(乡镇中心学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同时将政策落实情况随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乡镇中心学校)、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关联人员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安排专人做好来信来访、答疑解惑等工作。要建立工作预案,密切关注动态,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审批表
2.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人员登记表
3.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市(州)汇总表
4.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省级备案表
5.互助县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
6.互助县被辞退原民办和代课教师任课情况乡镇中心学校证明
7.互助县被辞退原民办和代课教师任课情况证明
8.互助县被辞退原民办和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登记表
附件1
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生活补助审批表
姓 名 | 出生日期 | 近期照片 (小二寸) |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
性 别 | 学 历 | ||||||
任教年限 | 证明材料 | ||||||
简 历 | 起止时间 (年月日) | 任教地点 | 证明人 | ||||
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 期: | |||||||
审批情况 | 同志在( )县学校任教满( )年,在( )县学校任教满( )年,实际教龄( )年。 |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县级工作领导小组 |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单位(代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注:1.本审批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及市(州)教育
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2.证明材料包含“民办教师任用证书”,乡镇中心学校或任教学校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和2人以上公职人员出具的证明等。
3.简历应按照任教时间先后顺序填写,任教地点填写到具体所在
中小学校,证明人为任教学校所在中心学校或其他能够证明情
况的公职人员。
4.申请人曾在多所学校任教的,所需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供。
附件2
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人员登记表
填制单位(盖章):县(区)教育局县(区)财政局县(区)人社局
序 号 | 姓名 | 户籍 所在县 | 性 别 | 任教 学校 | 享受生活 补助类型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学历 | 证明资料 | 核准教龄(年) | 核准月补助金额(元) | 核准年补助金额(元) | 县级审核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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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4 |
填表时间:年月日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1.享受生活补助类型指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被辞退原民办教师、被辞退代课教师享受生活补助。
2.证明资料为“民办教师任用证书”,乡镇中心学校或任教学校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和2人以上公职人员出具的证明等。
附件3
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
市(州)汇总表
填制单位(盖章):县(区)教育局县(区)财政局县(区)人社局
序号 | 姓名 | 户籍所在县 | 性 别 | 享受生活 补助类型 | 出生 日期 | 身份证号 | 月补助 金额(元) | 年补助金额(元) | 县级审核 意见 | 市州审核意见 |
1 | ||||||||||
2 | ||||||||||
3 | ||||||||||
… |
填表时间:年月日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4
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生活补助发放省级备案表
填制单位(盖章):县(区)教育局 县(区)财政局 县(区) 人社局
序号 | 市州 | 享受生活补助类型 | 补助人数 | 月补助金额(元) | 年补助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 |
填表时间:年月日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各类型享受生活补助人数应附具体人员花名册。
附件5
互助县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
被证明人 姓名 | 所在任教学校 | ||
乡镇 (街道办事处) 证明意见 | 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 学校年级(或班级)承担课堂教学工作属实。 现为该同志作证明,若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附件6
互助县被辞退民办和代课教师任课情况
乡镇中心学校证明
被证明人姓名 | 原任教学校 | ||
学校证明意见 | 同志于年月至年月 在学校年级(或班级)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属实。 | ||
本人于年月至年月在中心学校担任校长,现为该同志作证明,若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7
互助县被辞退原民办和代课教师任课情况证明
被证明人姓名 | 原任教学校 | ||
证明人证明意见 | 同志于年月至年月 在学校年级(或班级)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属实。 | ||
本人愿意为现场作证明。若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证明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8
互助县被辞退原民办和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登记表
姓名 | 出生日期 | 近期照片 (小二寸) |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学历 | 户籍所在地 | ||||
任教年限 | 证明材料 | ||||
个人简历 | 起止时间 (年月日) | 任教学校 | 证明人 | ||
个人承诺 | 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属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核实情况 | 同志在( )县( )学校任教满( )年,在( )县( )学校任教满( )年,在( )县( )学校任教满 ( )年,实际教龄( ) 年。 | ||||
乡镇中心学校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1.登记表一式二份,乡镇中心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2.证明材料包含“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或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和二名以上现在职公职人员出具的证明。
3.简历应按任教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证明人为任教学校所在中心学校或其他能够证明情况的现职公职人员。
4.登记人曾在多所学校任教的,所需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