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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00407-154225-194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16-11-30 |
互政办[2016]144号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16〕36号)、《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青府法〔2016〕38号)文件要求,依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及《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青府法[2014]9号)规定,在201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新一轮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通过对2014年保留实施的34件及2015、2016年制定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清理,确定继续保留实施的16件,需继续保留实施但有效期满需重新修改制定的13件,废止的11件(详见附表)。
各执行单位对继续保留但有效期满需重新修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9月底前完成修改制定,凡未列入互助县2016年继续保留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各单位今后不得再作为依据使用。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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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j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