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220-61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7-04-07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互助县人民政府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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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办〔2017〕50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互助县人民政府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制度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互助县人民政府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互助县人民政府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自觉接受县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主体

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人大其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二)县人民政府在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应当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三)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当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四)县人民政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报告内容

定期报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

(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设想;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保障措施

(一)定期报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是深入推进实施《新环保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做好报告工作。

(二)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要有措施、成效,也要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做到客观、真实。

五、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