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219-35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7-09-13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互助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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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办〔2017〕180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互助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有关科级事业单位:

县林业局拟定的《互助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互助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提高全县抗突发事件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根据《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关于2017年青海省森林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保护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国有林场及苗木经营企业抵御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积极稳妥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以财政保费补贴等支持政策为依托,引导和鼓励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切实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承保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按照市场规律履约经营,强化风险管控,健全服务网络,确保理赔到位。

(三)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森林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森林保险。

(四)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林业、财政、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对承保机构的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目标任务

(一)筹集保费资金137.04万元。利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56.712万元,省财政补贴41.112万元,县财政筹措17.604万元,动员投保单位自筹21.612万元。完成2017年度全县的政策性森林保险面积52.41万亩(其中重点公益林52万亩,林木种苗面积0.41万亩)。

(二)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积累森林保险服务管理经验,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森林保险品种和服务管理机制,逐步拓宽森林保险的内容,健全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支持保护体系,实现“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的目标。

四、组织机构

为保证全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互助县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费崇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曹田泰 县林业局局长

程玉俊 县财政局局长

刘艳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经理

成 员:师存祜 县林业局副局长

赵昌宏 县北山林场场长

雷 鸣 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罗文德 县林业局资源办主任

盛渊明 县实验林场场长

严积有 县松多林场场长

张玉祥 县南门峡林场场长

刘双元 县林业工作站站长

魏 军 县林业工作站工程师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师存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业务联系人为魏军同志,联系电话:13519723906。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管和结算等工作,将按比例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县林业局: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费收缴和理赔工作,组织成立专门的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森林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负责森林保险的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和承保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工作需要或遇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

六、保险内容

(一)适用条款。适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条款》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条款》。适用条款由投保单位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限内不得再更改。

(二)保险标的。在互助县区域内符合投保要求的森林资源,按森林类别划分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

(三)保险责任。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按照“广覆盖、低保额、低费率、保成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原则,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公益林600元/亩;林木种苗8000元/亩。

(五)保险费率。公益林保险费率为2.5‰,即每亩保费1.5元;林木种苗保险费率为1.8%,即每亩保费144元。

(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首次参加森林保险的按保险公司签订保单时间起算,续保部分接上期保单的终止时间续保。

(七)赔偿处理。理赔服务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发生重大火灾或自然灾害时,严格遵照《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技术标准(试行)》规定进行理赔工作。依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保险理赔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聘请林业有关专家查勘、定损,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后,将赔款支付给受灾被保险人或受灾造林恢复单位用于灾后恢复造林。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1.赔偿计算公式。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2.火灾损失标准。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烧伤木(部分损失):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尚保一半以上未被烧坏,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未烧木(无损失):树冠未烧,树皮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伤害。对火灾以外的森林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的损失理赔,由省林业厅与人保青海分公司另行制定定损和理赔规定。

(八)操作方式。承保程序:由县林业局会同承保机构对全县林木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县域内保险标的信息,为做好承保工作奠定基础。各投保单位、个人据此实施方案到承办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部分的保费,办理投保事宜。保险承办机构应在投保单位或个人缴齐自交部分保费后及时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各投保单位、个人应及时将与保险公司已签订的保单、已缴纳保费的相关证明报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现场查勘: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受理报案时,要明确告知出险保户准备好相关的索赔单证,并配合查勘人员进行受灾现场查勘。保险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和笔录,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对于林木损失状况清晰的,保险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15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15天观察期,观察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损失鉴定:受灾面积100亩以下的,由保险机构、被保险人、以及至少两名林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受灾面积100亩以上500亩(不含500亩)以内的,由省林业厅、省保监局聘请森林保险理赔专家查勘定损;对森林火灾查勘定损,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害面积进行理赔。

七、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实行投保则补、不保不补,财政对投保国有林场及苗木经营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公益林补贴比例95%,其中:中央财政50%、省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15%,国有林场承担5%;林木种苗补贴比例70%,其中:中央财政30%、省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10%,国有林场、林木种苗企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种苗种植户承担30%。(详见附表1-2)

(二)承办机构。2017年互助县森林保险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负责。

(三)承办时间。森林保险机构开展森林保险签单工作于2017年12月15日前结束。

(四)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森林保险采取全县统一结算,一年一结。公益林、林木种苗实行据实补贴,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单,以及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将县财政承担的保费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目标责任,认真开展工作。林业、财政、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要从全面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处罚,充分认识做好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全面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二)规范理赔服务。县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灾害查勘和定损工作。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得到林业经营者认可,并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要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纠纷鉴定、理赔等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明确查勘、定损、理赔时限,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森林保险知识和相关扶持政策,引导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苗木经营大户、林农等林业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以乡镇、村社为单位,组织育苗户统一投保,保险经办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保。同时,承保机构和相关部门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明细的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一案一档,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