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142-57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9-06-12
关于转发互助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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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 城乡居民“两险”)涉及群体庞大、覆盖面广泛、社会影响深远。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保险费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县委十五届九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推进落实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平稳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规范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缴费人获得感,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增长。

二、基本原则

严格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在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中保持原有的城乡居民“两险”缴费政策持续、保持缴费方式稳定、保持代征手续费政策不变,确保职责划转平稳推进。

三、主要目标

按照统一部署,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两险”费用。

四、重点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由县政府组织财政、社保、医保、税务、国库、银行、各社区、乡、镇等部门召开工作会议,统一安排部署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和收入任务,明确各社区、乡、镇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对我县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二)组织征收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沿用社保部门原有征缴方式,及时开展城乡居民“两险”的征缴工作,并做好跟踪管理,建立财政、税务、国库、银行、社保、医保等部门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顺利开展,有序进行。

(三)考核落实阶段(12月底前)。县督考办要把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及收入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并与评先选优结合起来,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征收任务有效落实。

五、征缴流程

城乡居民“两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先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含代理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再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1.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征缴模式。在过渡期内,继续沿用社保部门原有征缴方式,各社区及乡镇、村社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明确一名社保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做好城乡居民“两险”费款的征缴、政策宣传、催缴提醒等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各社区、乡镇、村社保经办人员代征,代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在规定的期限内缴入社会保险费待报解账户,并办理缴费手续,税务部门及时汇总入库。

3.票据使用。由财政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城乡居民“两费”征收票据。

4.征收入库。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和费款的安全,要求社保经办人员将征收费款每3-5日缴入指定的国库经收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待报解账户开户行: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号:84030000000002056)。税务部门和银行(信用社)每日进行对帐,按对账金额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征缴入库。

5.核算对账。税务部门、国库和社保部门按月进行对帐,确保资金安全,帐帐相对,帐款相符。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1.缴费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266元,目前已征缴完备,待医保部门下发2020缴费标准后于9月份开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2.征缴模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原则上维持原缴费渠道不变,税务部门负责汇总入库。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5家银行服务网点代收代缴。五大银行要及时开设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以便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3.征收入库。税务部门每日与五大银行进行核对,开具汇总缴款书划入国库,月末必须结清所有费款。

4.票据使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五大银行代征,有银行开具的缴费凭证。

5.核算对账。税务部门、国库和医保部门按月进行对帐,确保资金安全,帐帐相对,帐款相符。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城乡居民“两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是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关系百姓切身利益,事关社会民生福祉。税务、财政、社保、医保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城乡居民“两险”工作涉及群体庞大,社会关注度高,要建立财政、税务、国库、社保、医保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村社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衔接。

(三)上下联动,畅通渠道。财政、税务、国库、社保、医保等部门要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畅通上下沟通渠道,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附件:1.居民“两险”征缴范围及标准

2.税务部门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信息登记表

附件1

居民“两险”征缴范围及标准

一、征缴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59周岁(含1958年1月1日后出生),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1.本地农村居民;2.本地城镇非从业居民;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征缴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以下统称为贫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66元,并于每年9-12月底开始征缴下年度城乡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障卡或个人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自主选择银行网点完成下年度缴费信息,因新生儿、婚嫁、死亡等原因造成的家庭户内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先到参保地社保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等相关手续后到银行缴费。

附件2

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信息登记表

序号

身份证

号码

社会保障

卡号

姓名

联系

电话

对应缴费年度

缴费

时间

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