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137-34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9-07-16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关于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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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17〕1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拟定的《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

根据全国部分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青海省抓紧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存在问题

2016年,我省搬迁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13259户、45144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我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搬迁对象识别不够精准;二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度缓慢;三是建房面积控制采取“一刀切”;四是资金运作方式不规范;五是部分搬迁户自筹比例较高。

二、整改措施

(一)彻底整改搬迁对象不精准的问题。各县(市、区)要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组织进一步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精准识别“回头看”,及时核对、补充、调整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易地搬迁”子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做好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衔接补录工作。一是对已搬迁并经核实确属易地搬迁对象,但未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易地搬迁”子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补充录入,并进行“易地搬迁”标识。二是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精准确定搬迁对象,项目一旦确定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项目计划搬迁人口与实际搬迁人口一致。三是认真核对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易地搬迁”子系统户数、人数,与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比对,若数据不一致,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提出变更申请,确保“十三五”规划数据与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相一致。(整改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省扶贫局、省发展改革委;整改时限:2017年7月底前)

(二)彻底整改超面积建房的问题。针对我省住房面积“一刀切”,导致2016年1人户、2人户被动超标。按照汪洋副总理太原会议讲话“已经建成住房超标的,要妥善利用”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红线”规定,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采取整合、并户,与养老院、幸福院共建,建设单身公寓,住房结构改造,在县域内调整入住对象,现住房划分使用功能,产权共享等灵活多样的办法进行整改。超面积部分由村集体和搬迁户产权共享,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民俗体验、自驾游接待、便利超市等后续产业。2016年超面积建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原渠道归还,调整用于其他搬迁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补助。(整改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省扶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整改时限:2017年7月底前)

(三)彻底整改举债建房的问题。各县(市、区)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因搬迁而举债,确保集中安置、自主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整改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省扶贫局、省发展改革委;整改时限:2017年7月底前)

(四)彻底整改资金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调整建房补助政策,将按户补助调整为按人补助,原则上建房补助总额不超过住房建设总成本;明确集中安置区征地费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整改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省扶贫局、省发展改革委;整改时限:2017年7月底前)

(五)彻底整改项目进展缓慢的问题。各县(市、区)要抢抓黄金施工期,加快工程进度,对自主安置房源难以落实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条件安置的地区,可以将自主安置调整为集中安置,确保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今年10月份全部入住。2017年摘帽的贫困县、退出的贫困村和脱贫的贫困人口,易地搬迁住房建设必须当年建设、当年完工、当年实现入住。(整改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省扶贫局、省发展改革委;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三、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好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2017年,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精神,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全面准确地执行《“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各项政策。按照户均建房和基础设施总投资不超过20万元,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不超过80平方米,每户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集中安置区征地费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的规定,确定以下政策。

(一)建房补助。实行区域差异化建房补助政策,按人进行补助,原则上西宁、海东每人补助3.5万元,藏区六州每人补助4万元,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各县(市、区)可统筹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招投标统一建设。自主安置执行原政策不变。

(二)户型设计。各县(市、区)根据25平方米、50平方米和8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采取联排并建、一户一宅等方式,灵活设计户型。对集中建设公寓房安置的,在不突破控制面积标准的情况下,要考虑公用空间。对多人户家庭,当地政府规划时可采取预留续建空间的办法,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扩建住房需求。根据整改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修编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并指导各县(市、区)修编本级规划。

四、整改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存在的问题整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是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健康稳步推进的前提。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要以一天也不能耽搁的紧迫感扎实做好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到位,打好翻身仗。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地区稳定,完整准确地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脱贫攻坚政策的高度,认真细致地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的思想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主要领导要集中时间和精力,牵头完善政策,做好分析研判,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限期整改。各市(州)、县(市、区)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整改问题,对号入座、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抓紧整改工作,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限整改到位。各市(州)、县(市、区)整改方案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局备案。整改进展情况及时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履职尽责、落到实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整改工作牵涉面广、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州)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形势研判、综合协调、督促整改的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落实整改。要调动县域内人力资源,压实责任,明确时限,认真细致地做好整改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规定,新建住房再有超标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留情。要及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住房管理办法,享受易地搬迁国家补助的住房,不得随意出售、转让,坚决杜绝套取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多建房、建人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