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136-76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9-07-0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 项目建设精准到户到人的紧急通知
浏览:[]次

青政办〔2016〕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大力发展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是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发展产业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具体举措,是创新扶贫工作思路、辐射带动贫困地区农牧民持续增收、建立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重要途径和有效载体。为确保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资金精准到户到人,切实发挥好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科学精准选择扶贫产业。各地要依托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选准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带动贫困劳动力强的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扶贫产业园要围绕地区资源优势和发展功能定位,结合东部城市群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环湖地区现代生态畜牧业及乡村旅游建设示范区、青南地区生态畜牧业发展示范区的脱贫产业布局,积极培育和发展现代农牧业、生态畜牧业和农畜产品加工、储藏、物流配送等产业。积极探索“基地+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积极构建利益共同体,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牧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效益。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要鼓励贫困户直接参与旅游经营,开办农(牧)家乐和乡村宾馆等;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开发农业观光、文化体验、民俗农庄、科普教育、乡村度假、休闲运动、特色餐饮等特色乡村旅游产品,带动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切实把旅游资源变为经济优势,让贫困户得到稳定收入。

二、确保扶贫项目资金精准到户到人。各地要严格执行“1+8+10”扶贫政策,进一步强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投入到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只能用于产业项目建设,并按照扶持标准全部折股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落实到户到人,不得用于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把有劳动能力且有发展愿望的贫困人口,吸纳到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对有劳动能力但无经营能力的贫困人口必须优先吸纳进入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项目进行务工经商;对产业选择难或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实施资产收益扶贫,稳定增加贫困户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

三、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明确的权责匹配机制,做好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可行性审查论证和项目批复。项目批复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名称、建设地点、内容及规模、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利益联结和运行机制等。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扶贫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审批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竣工验收和考核工作。县(市、区)扶贫部门是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规划,组织申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全程监管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建设。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村“两委”负责项目利益联结机制的具体落实。各地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州)、县政府的领导下,协调解决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健康发展。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建设方案一经批复,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施的,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项目建设资金调整实施其他扶贫产业发展项目,但必须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收益。

四、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实施取得的收益分红全部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县扶贫部门、乡(镇)政府、村“两委”和贫困户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利益分配协议,同股同权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经营主体终止协议的,由经营主体返还股本并支付违约金;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清算,将股本、违约金及清算收入退回县级扶贫部门,保障贫困人口的资产收益权。按照贫困户脱贫标准,对项目收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调整,视情将脱贫农牧户调整出列,同时纳入新的扶贫对象,对实现脱贫的农牧户要给予一定巩固期,确保其稳定脱贫。

五、强化扶贫资产管理。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扶贫产业园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以村为单位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项目受益的贫困村、贫困户共同所有,由村级管理机构逐一登记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多村集中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全体项目户共同选出管理小组进行管理。盈利性固定资产,采取自营或租赁(承包)等形式经营,由县(市、区)、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与自营、租赁(承包)主体签订协议,接受县级扶贫部门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共同监督。

六、加强资产收益分配监管。各地要加强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构建以县财政和扶贫部门为主导,项目参与贫困农牧户、审计和农牧等各行业部门相互配合的多元监督体系。每个季度对参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经营主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运营情况,主动参与对贫困人口的分红,确保贫困人口受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