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2021-0000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02-04
互政〔2021〕5号: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助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

互政〔2021〕5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互助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

 《互助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互助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村垃圾管理,保障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正常进行,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强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与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17〕第7号令)《青海省定价目录》(青政办〔2018〕45号)和《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56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紧紧围绕“一优两高”发展战略部署,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不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乡风文明。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我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各乡镇“户收集、村集中、乡镇转运、片区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确保建立农村垃圾管理运行长效机制,实现农村垃圾处理常态化。

 三、主要内容

 农村垃圾(建筑垃圾除外)处理费,是指向农村产生垃圾主体收取的用于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一)收费对象

 农村垃圾处理费收取对象为各乡镇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农村居民等。

(二)收费标准

 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三)收费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四)资金用途

 收取的农村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清运、集中处理、人员工资以及维护和购置环卫配套设备等。

(五)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实行专账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相关要求

 各乡镇要根据实际,配套建立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做到收费与服务相适应,避免出现新的社会矛盾。

 五、执行时

 本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附件:互助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互助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元)

计量单位

备注

1

农村居民(含暂住人口)

2.00

/


2

机关企事业单位

2.00

/

1.按上年12月份的工资表在册人数计收;

2.学校不含学生。


3



餐饮门店、洗车场点、休闲娱乐场所(歌舞厅、台球室、KTV、酒吧、网吧、茶艺、游戏厅、沐浴场所、游乐园等)


0.40


/


按营业面积计收


4

1.商业经营(批发、零售业及其他服务业、机动车销售等);

2.住宿业(酒店、宾馆、客栈、旅社、招待所等);

3.诊所、村医务室。


0.20


/


按营业面积计收


5

摊点(无门店)

各类经营摊点

0.60

/

按占用面积计收(含展销、营业性演出等)。

临时经营点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