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标识码:6302230002 主办单位: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公网安备 63022302000103号 备案号:青ICP备16000286号-1
索 引 号:hzx/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5-09-23 |
为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所属范围均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东至安定河,南至梦幻谷小区,西至新陈路,北至西宁环城公路: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除元旦、春节、元宵节外的其它时间均为禁燃期,禁燃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开展宣传动员,合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县公安、应急、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城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主体,有义务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执法部门报告。对不履行劝阻、制止义务,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经营主体,由县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六、在禁燃期、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城管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除接受执法部门处罚外,另由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八、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县公安、应急、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
0972-8322492(县公安局)
0972-8320921(县应急管理局)
0972-8325900(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0972-83225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72-8327190(县生态环境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