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sfj/2025-0000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司法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司法  发布日期:2025-02-08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互政复决字〔2025〕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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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男,汉族。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

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生辉 局长

申请人王**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互助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5年1月2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个人使用的手机号177****1136于2024年9月4日10时43分、9月5日15时42分收到“海东信而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举报控告人)发送的信息。遂于9月8日将被投诉举报控告人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六项及相关规定,侵犯申请人隐私、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情形,通过邮寄(邮件编号:XA3604****734)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控告.诉求赔偿20000、查处、追加加害人法律责任、奖励!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9月11日18时18分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其受案回执以及处理决定,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手机截屏、物流截图以及投诉举报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称:1、经核查,“海东信而富小额贷款公司”位于互助县威远镇天佑德大道新宁苑小区南门临街铺面处,其中有员工8人,经核对工作人员电话号码,无人使用 17812522183、19914419712的电话号码。

2、民警对“海东信而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核实,该公司的权限仅为海东市内,仅能向海东市居民提供小额贷款,无法向外地居民办理发放贷款,现该公司客户有六十余名,均为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的居民,故不存在向外地居民发送贷款信息的可能性。

3、民警多次拨打17812522183的电话号码,电话号码归属地为北京市,该电话号码已停机;后拨打19914419712的电话,号码归属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该电话由一名女子接听,该女子认为民警系电诈人员,极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后挂断,民警再次联系时已显示号码被拉黑。

4、经查询,申请人王**所收到的短信中记录的“信而富消费贷”微信公众号中,并无短信中所称的“核销”渠道。

通过上述核查内容,经我局初步判断,申请人王**可能遭遇电信诈骗,但因王**的手机系老年机,无法点击其收到的短信中短信链接,故未能对其实施诈骗。

现因申请人王**所举报控告的“海东信而富小额贷款公司”无违法嫌疑,故我局未对此举报控告情况进行受案,并不存在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控告书》(单号为;XA36041751734),举报事项为:申请人使用的手机号17776501136于2024年9月4日10时43分、9月5日15时42分收到“海东信而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送的信息,申请人认为该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物流显示该信函于9月11日18时18分签收。

本机关认为:《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相关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9月11日签收但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就已经知道其合法权益收到了侵害。因此,申请人最晚应当于2024年11月19日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