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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zx/2024-00017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24-10-18 |
申请人:后**,男,汉族,2004年*月*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区*街*号。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桦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年 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华联超市(互助店)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后**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4年5月13日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3月28日在华联超市(互助
店)购买了航天松鼠腰果泡芙枣,购物袋,黑豆腐,泡脚鱼皮,胎菊,甘蔗肉,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人使用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单号
为:XA****8888462,系统显示被申请人2024年4月24日已经签收,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属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购物凭证以及邮政挂号信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称:2024年4月24日我局收到被答辩人后**的投诉,投诉情况反映被答辩人于2024年3月28日在华联超市(互助店)购买了航天松鼠腰果泡芙枣,购物袋,黑豆腐,泡脚鱼皮,胎菊,甘蔗肉等商品,被答辩人认为上述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经我局市场调查,于2024年4月29日将投诉举报回复函使用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回复了书面的投诉举报回复函,邮政编号为:XA0****696063。我局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依法进行市场调查取证、走访,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职责,并就调查结果对被答辩人进行及时函复告知,故我局已在法定期限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投诉回复函、邮寄挂号信函、华联超市(互助店)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情况说明及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在华联超市(互助店)购买了航天松鼠腰果泡芙枣、黑豆腐、泡脚鱼皮、胎菊、甘蔗肉等商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邮件号为:XA****8888462。被申请人于4月24日签收,并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依法进行市场调查取证、走访于4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回复函,邮件号为:XA0****696063。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投诉举报函,于4月29日邮寄回复函,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故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