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标识码:6302230002 主办单位: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公网安备 63022302000103号 备案号:青ICP备16000286号-1
索 引 号:hzx/2024-00016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24-10-18 |
申请人:苏**,男,汉族,2003年*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路*公寓。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桦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年 局长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苏**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程序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4年4月1日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投诉互助县*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申请人于3月4日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在答复之前电话联系申请人,表示申请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否则无法处理。申请人认为投诉内容包含了举报内容,去现场处理会泄露个人隐私。申请人认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可以采用线上的方式,被申请人的要求完全是增加申请人维权的负担,于法无据,应当撤销。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二维码付款截图,商品图片、投诉单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称:2024年3月1日收到被答辩人苏**的投诉后,3月4日根据投诉人苏**提供的清真草莓面包实物照片和微信支付单据到互助县*超市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制作相关笔录,执法人员检查了该超市2023年7月份至2024年元月份所有进货清单,但并未发现清真草莓面包以及其它过期食品。同时我局联系消费者要求其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落实,消费者答复拒绝到场。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并索证索票进行比对,该超市未进购过清真草莓面包,也不存在经营过期食品。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提交了互助县*超市负责人身份证、健康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苏**在手机平台上投诉举报互助县思颖烟酒超市购买的9元钱的草莓面包属于过期食品,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1日决定受理并于3月4日进行了答复。
本机关认为:
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申请人在“*烟酒超市”消费9元购买的草莓味面包已过期并要求予以赔偿的诉求,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平台上反映的事项经调查,发现该店内并未购进申请人所述草莓味面包,为了进一步查明相关事项,要求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进行现场核实,但被拒绝后,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结果向申请人通过投诉平台予以了答复。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请求确定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的复议请求。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