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chenshiguanlzonghezhifaju/2024-0000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监察  发布日期:2024-07-04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互城管行政执法意告字〔2024〕1号
浏览:[]次

被告知人:互助县伊恒***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30223MAB********  

经营者:马**  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7931

经营场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迎宾大道**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在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7日,招用未成年人赵**从事服务员工作,经身份核查,赵**,男,汉族,2009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加定镇加塘村坑坑**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0824****,赵**在被告知人单位工作期间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针对被告知人单位违法事实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互城管行政执令字〔2024〕第01号),你单位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拟对被告知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依据告知如下:2024年4月招用未成年人赵**,并使用该未成年人工作九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6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局地址: 互助县威远镇互北路6号                    

联系人: 刘成元          联系电话: 0972-8381372  



互助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

2024年 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