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标识码:6302230002 主办单位: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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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chenshiguanlzonghezhifaju/2024-00004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监察 | 发布日期:2024-07-04 |
被告知人:互助县伊恒***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30223MAB********
经营者:马** 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7931
经营场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迎宾大道**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在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7日,招用未成年人赵**从事服务员工作,经身份核查,赵**,男,汉族,2009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加定镇加塘村坑坑**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0824****,赵**在被告知人单位工作期间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针对被告知人单位违法事实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互城管行政执令字〔2024〕第01号),你单位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拟对被告知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依据告知如下:2024年4月招用未成年人赵**,并使用该未成年人工作九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6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局地址: 互助县威远镇互北路6号
联系人: 刘成元 联系电话: 0972-8381372
互助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
2024年 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