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rlzyhshbzj/2024-0000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监察  发布日期:2024-05-08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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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人社劳监罚字〔2024〕3号  


被行政处罚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5419,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福星镇鹿鹤村杜家坪社**号,电话号码:1803468****。                      

案由 :拒不履行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一案。                                                                                                                            

经调查,2020年6月9日被行政处罚人因拖欠赵**等十余名农民工劳动报酬被我局劳动监察执法队(互人社劳监立字[2020]第03号)立案调查,同年6月12日我局向刘**发出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劳社监令字[2020]07号),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但被行政处罚人未按我局规定的期限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被行政处罚人的联系电话(1803468****)能拨通,但被行政处罚人拒不接听,致使该案两次延期,两次中止,拖欠赵**等10名农民工的41570元劳动报酬长达1年6个月之久。2022年01月14日我局认为被行政处罚人以逃跑、藏匿的方式拖欠劳动报酬41570元,数额巨大,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被行政处罚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将该案移送互助县公安局。在2022年5月10日互助县公安局以被行政处罚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24年1月15日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行政处罚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4年1月30日互助县人民检察院以被行政处罚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支付赵**、祁**等十余人拖欠的全部工资25985元,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不起诉。在2024年4月8日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互检刑行意[2024]18号)向我局提出检察意见,请依法给予被行政处罚人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依法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互人社劳监罚告字〔2024〕第03号),告知拟对被行政处罚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6000.00元。2020年6月12日我局向被行政处罚人发出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劳社监令字[2020]07号),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但被行政处罚人仍未按我局规定的期限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之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6000.00元。并告知被行政处罚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行政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被行政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同日我局还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互人社劳监罚听告字〔2024〕第02号)告知被行政处罚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被行政处罚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被行政处罚人放弃听证的权利。

故认定事实如下:刘**拒不履行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社劳监令字〔2020〕第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互人社劳监罚告字〔2024〕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互人社劳监罚听告字〔2024〕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互人劳社监移字[2022]01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及送达回执,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互检刑行意[2024]18号)、《不起诉决定书》(互检刑不诉[2024]17号),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告知书》、《取保候审告知书》,《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互公(治)立字[2022]10320号),被行政处罚人刘**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凭。

2020年6月12日我局向被行政处罚人发出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劳社监令字[2020]07号),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但被行政处罚人仍未按我局规定的期限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给予被行政处罚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6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指定银行:开户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互助县支行,账号:****0375****642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在不超过罚款数额范围内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行政处罚单位





证据清单


1、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互检刑行意[2024]18号)1页;

2、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劳社监令字[2020]07号)1页;

3、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2页;

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互人劳社监移字[2022]01号)4页;

5、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告知书》1页;

6、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告知书》1页;

7、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互公(治)立字[2022]10320号)2页;

8、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互检刑不诉[2024]17号)1页;

9、刘**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1份;

10、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页。





行政法律文书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互人社劳监罚告字[2024]第03号);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互人社劳监罚听告字[2021]第02号;

3、送达回执2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