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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zx/2024-00007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 发布日期:2024-04-3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南门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 公告的内容:
(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1.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按校核洪水水位线及回水线向外延伸40米,上游延伸150米);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延伸800米;水库大坝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及坝脚线向外延伸800米。
2.水库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800米。
(二)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1.水库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2.禁止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水库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干扰水库的正常运行。
4.禁止在水库库区内围垦、开荒和造田等。
5.禁止在水库坝体修建道路、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
6.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水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规定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