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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rlzyhshbzj/2024-00001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监察 | 发布日期:2024-01-24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互人社劳监罚告字〔2024〕1号
被告知人:互助县**娱乐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32126********19
经营者:贺** 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
经营场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海州国际广场
经调查,被告知人在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2月28日,招用未成年人王**从事服务员工作,经身份核查,王**,女,汉族,2006年07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青山乡官巴村***号,王**在被告知人单位工作期间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针对被告知人单位违法事实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互人社劳监令字〔2024〕第03号),你单位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拟对被告知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现将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依据告知如下:2023年10月招用未成年人王**,并使用该未成年人工作六十九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劳动监察机关地址: 互助县威远镇北大街20号
联系人: 李波 联系电话: 0972-8381372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1月22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