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sfj/2023-0000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司法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司法  发布日期:2023-09-07
行政复议决定书互政复决字〔2023〕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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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郭**,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6************,住青海省互助县台子乡峡门村。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

 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生辉 局长

 申请人郭**因不服互助县公安局作出的互公(台)行罚决字〔2022〕10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12月12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互公(台)行罚决字〔2022〕10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被申请人对陈**、郭*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9月3日18时16分许,申请人在本村麻洞垭口拉牛时,遇见护林员陈**与郭*世两人到台子乡峡门村一社林区内巡查,护林员陈**、郭*世在醉酒的情况下,说申请人在护林的范围内放牛,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陈**与郭*世在申请人的左侧眼窝处乱打,又在申请人的腰部踢了几脚,致使申请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往互助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该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左侧第十肋骨骨折,左眼眶皮肤裂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陈**七日拘留并处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与陈**、郭*世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轻。据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陈**,郭*世给予行政拘留行政处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案件来源:互助县台子乡护林员郭*世110报警称:“今日,我与同事陈**到台子乡峡门村一社山林内巡查,期间我同事与该村村民郭**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打架,请求处警”。接到报警后互助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台子派出所民警处警。接到报警后台子派出所民警于19时14分许赶到现场。

 二、案件事实:民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2022年09月03日18时16分,互助县台子乡护林员陈**与郭*世两人到台子乡峡门村一社林区内巡查,巡查时发现峡门村村民郭**在林地内放牛,因放牛的领地属护林范围,随即两人上前与郭**交涉,后护林员陈**与郭**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打架,期间陈**在郭**的左侧眼窝处乱打了几拳,后又在其腰部踢了两脚,致使郭**不同程度受伤,同年10月19日郭**的伤情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案件处理情况:2022年09月04日互助县公安局台子派出所将此警情受理为治安案件调查,并及时对双方当事人郭**、陈**,现场证人郭*世、拉**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当事人陈**、证人郭*世询问笔录与处警民警处警时询问的过程一致,证人郭*世未参与打架,故2022年11月21日,互助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作出互公(台)行罚决字【2022】10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陈**、郭**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四、本案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条文准确

 2020年11月21日,互助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作出互公(台)行罚决字【2022】10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1月23日,民警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郭**。互助县公安局作出的决定有理有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提交了陈**殴打他人案治安管理处罚卷宗,包括询问笔录、案件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3日18时16分,互助县台子乡护林员陈**与郭*世到台子乡峡门村一社林区内巡查,发现村民郭**在林地内放牛,随即上前交涉,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架事件,护林员郭*世打电话报警。台子派出所接警后出警。申请人于9月4日到互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2022年10月19日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郭**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书。互助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互公(台)行罚决字[2022]10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陈**七日拘留并处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互公(台)行罚决字[2022]10430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当事人、证人的询问笔录等可予以证明。申请人郭**称郭*世也参与其中无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言可证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互公(台)行罚决字[2022]10430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